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由於人是按天主的肖像和模樣而造成(參閱創1:26-27),所以每個人的生命——從受孕起到自然死亡——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也意謂死亡後,身體,即使它不再受靈魂驅動,依然值得尊重。
第五誡要求社會保護每個人,且自他或她受孕起。「所有個人生命自成孕之始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公民社會及其立法的構成因素。當國家不為全體公民,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當中包括尚未出生的胎兒——的權利出力服務時,則法治國家在基礎上便受到威脅」(《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2點)。
這誡命也要求我們「合理地小心照料自己及別人的身體健康,但要避免身體的崇拜,以及各式各樣過度的行為。又要避免濫用使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十分嚴重損害的毒品,過度飲食,濫用煙、酒和藥物等」(《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4點)。
這是否意味要禁止對人個體或群體進行科學、醫學和心理實驗?不一定。這些實驗「若用於為人服務,並促進眾人的整體發展,對接受實驗者的生命或身體及心理的完整性,不造成不相稱的危險,並在他們完全知情和同意下,在道德上便是合法的」(《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5點)。
關於器官移植和贈送,教會教導我們「若取得捐贈者的同意,且對捐贈者不造成過度的危險,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死後捐贈器官的崇高行為,必須先確定捐贈者實在死亡後才可進行」(《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6點)。
《教理簡編》也教導:「誘拐綁架和擄人作人質、恐怖主義、酷刑、施暴、直接絕育手術」是「有違對人身體完整性的尊重」。它補充說:「切除及損毀肢體,只在無可避免的治療目的下,才是道德上許可的」(《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7點)。
教會也教導我們如何照顧瀕死的病人。「對一個病人應有的一般性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相反,不以死亡作為目標而使用止痛劑,或拒絕『過度堅持治療』,即停用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和沒有合理痊癒希望的療程,卻是合法的」(《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1點)。
它補充說:「臨終者有權利在尊嚴中度過他們人生最後的時刻,尤其獲得祈禱和聖事的支持,準備去會見生活的天主」(《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8點)。
那麼,死後呢?教會有給予一些明確指引嗎?當然有的。「對亡者遺體應以尊敬和愛德看待。火葬遺體是許可的,只要此舉並非對身體復活的信仰表示爭議」(《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