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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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吳志濠
每個人都能成為司鐸嗎?
《天主教教理》第1577點表示:「『唯有受過洗的男性(vir),才得有效地領受聖秩』(《天主教法典》,第24條)。主耶穌選立了一些男人(viri)為組成十二宗徒的團體。宗徒們亦同樣簡選合作者繼承他們的職責【參閱谷3:14-19;路6:12-16;弟前3:1-13;弟後1:6;鐸1:5-9;羅馬的聖克雷孟(St Clement of Rome),Ad Cor. 42,4;44,3:PG 1,292-293;300】……教會認識到她已被主自己的這個選擇所約束。為此,讓女性領受聖秩是不可能的」【參閱若望保祿二世,MD 26-27;教廷信理部,宣言, Inter insigniores: AAS 69 (1977) 98-116)】」。
教理在下一點(第1578點)進一步解釋:「沒有人享有領受聖秩聖事的權利。事實上,沒有人可以擅自取得這職位,這該是由天主親自召選的(參閱希5:4)。誰以為自己有被天主召喚擔任晉秩職務的徵兆,應謙虛地將其意願請示教會當局;因為只有教會有責任和權利去呼召人領受聖秩。就如每項恩寵,人只能把這聖事視為無條件的恩賜去領受」。
教會並沒有權力為女性的晉鐸立法,因為天主——而不是人性權力——是召叫人的那位。
領受聖秩聖事者是否要度獨身生活?
「主教聖秩常要求度獨身生活。為司鐸聖秩,在拉丁禮教會中,通常是選自度獨身生活,且願意『為天國』(瑪19:12)而繼續保持獨身的男性信友;在東方教會,領受聖秩後(無論司鐸或執事),一概不可以結婚。(在拉丁禮教會)已婚者也可領受終身執事聖秩」(《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34點)。
其它要求
這些要求可以在《天主教法典》第1026點到1032條中找到。
(1)自由。沒有人能夠強迫他人領受聖秩聖事;如果他按《天主教法典》是合資格的,沒有人能夠阻止他領受聖秩聖事(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026條)。
(2)培育(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027至1028條)。
(3)候選人的特徵(《天主教法典》第1029條):[3.1]完整的信仰、[3.2]正確的意向、[3.3]應有的學識、[3.4]良好的名譽、[3.5]完美的儀錶和歷練的德行,以及其他為接受聖秩適合的身體與心理的氣質。
(4)年齡限制(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031條。以下規定的年齡要求豁免超過一年需要羅馬教廷的同意)。
[4.1]領受司鐸聖秩者,應年滿25歲,已充份成熟,並由領執事秩至司鐸秩,應有至少六個月的間隔,除非主教團得訂立法規,為晉鐸需要更高的年齡。
[4.2]執事職候選人(那些最終領受司鐸職的):(一)年滿23歲,期待晉鐸者,(二)在讀完第五年神哲學課程後,(三)全部課程結業後,在晉鐸前,執事應在由主教或主管的高級上司所規定的時限內,實習牧靈工作,並執行執事職務。
[4.3]終身執事候選人:(一)未婚者至少年滿25歲;(二)已婚者至少年滿35歲,且徵得妻子之同意,否則不得升執事。除非主教團對兩者訂立法規,為終身執事需要更高的年齡;(三)培育時間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