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上一次我們探討了我們的經驗如何引領我們了解倫理和道德的需要。我們發現,善和惡的概念牽涉到我們的權利,我們的權利正是由善和惡的概念衍生而來,我們視之為應得的。我們被給予所應得的時,我們稱其為「善」,沒有被給予時,我們稱其為「惡」。
我們所應得或被虧欠的取決於我們是甚麼,它依靠我們的本性。因為這個原因,管治人的行為的法律稱為本性律。
或許作一個比較會清晰一點吧。世間所有事情都有其本質,有其本性。事物的本性斷定它的運作或功能。因此,我們稱本性為運作的原理(在這裡,「原理」的意思是「起源」或「來源」)。
讓我們做一個簡單的類比來解釋「運作的原理」的意思吧。
一枝鉛筆有兩部分(有時有三部分,如果有膠漆的話):木桿和用石墨製成的筆芯。這是它的本性。這本性斷定鉛筆的運作或功能:一個人的手指要牢固地掌握鉛筆,然後使用鉛筆的末端部分,即筆芯突顯的部分,於紙張上進行摩擦,開始了寫作或素描這些行為。
那如果我使用另外一端,即沒有筆芯那端,我能書寫嗎?是不能的。
但如果我就是想使用另外一端呢?那,當然,我能夠這樣做,我可以自由的選擇以這方式使用鉛筆,但這樣我並不能夠獲得任何想要的結果。
使用鉛筆的方式取決於鉛筆的本性。他的本性斷定了一條規矩(或法律),我必須遵守才能使鉛筆本身的作用發揮出來。
另一條問題:我可以使用鉛筆來清潔耳朵嗎?我可以,但可能我不應該這樣做。礙於鉛筆的本性,用來清潔耳朵並不會讓它運作得很好。它甚至能作出傷害。所以事物的本性是對它的功能作出限制或規範。
世間所有事物都有其本質,有其本性。再者,世間上所有事物都需要按它們的本性而行動。這也包括人。我們在之前的內容中(參閱「速食哲學」,第41-58篇)發掘了人的本性。這本性也帶來他自身的法律。所以,這法律我們可以稱為「本性(道德)律」。
本性律確保人類的潛力能夠發揮得淋漓盡致。因為它是源於本性,它是客觀的,普遍的,不變的,能夠透過理智而得知的。
本性律是客觀的(不是主觀的)因為人性總是一樣的。如果道德法是根據意見或由大部份人操控,那麼道德規條便會經常出現變化。
本性律是普遍的。它應用在每一個認為自己是「人」的人身上。
本性律是不變的。人類可能在習俗,信念,教養等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人性是恆久的。因為這樣,我們重視學習歷史的意義,因為它教導我們甚麼事情對我們是可行,甚麼是不可行。
黃金定律對這點有正負兩面的表達方式,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和「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它被所有主要的哲學和世上的宗教上倡議了至少4000年以上。它證明了本性律的普遍性和不變性。
最後,本性律可以能夠透過理智而獲知的和能展示出其合理性。感謝天主,祂「在古時,曾多次並以多種方式,藉著先知對我們的祖先說過話。但在這末期內,他藉著自己的兒子對我們說了話」(希伯來書1:1-2),所以我們對這法律中的要求能夠有明確的知識。下一次再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