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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人物傳】亞當和厄娃:她要被稱為「女人」(下)

文:梁展熙博士(S.Th.D.)

於澳門聖若瑟大學教授聖經科目

在上一期,我們回到《創世紀.第二章》的結尾,即我們之前略過了的男人認為眼前的人「要被稱為女人」的那一幕(創2:21–25)。我們集中分析了「骨肉」和「我骨中之骨,我肉中之肉」的本義。今天,我們將看看接下來女人第一次獲得名號的細節。

在(男)人說著:「這才真是我的親骨肉」(創2:23上)【按:直譯:「這才是我骨中之骨,我肉中之肉」;參NABre:「This one, at last, is bone of my bones and flesh of my flesh」;另參Difusora Bíblica:「Esta é, realmente, osso dos meus ossos e carne da minha carne.」】時,還繼續說:「她應稱為『女人』,因為是由男人取出的」(23節下)。在《創.二至三章》中,有許多一語雙關會在翻譯的過程中被消去的。此處即為一例。正如在《創.二》中,當初人(ʾāḏām)是從泥土(ʾăḏāmāh)塑造而生,現在女人(ʾiššāh)也是從男人(ʾîš)而生【參:Bergant CSA, Genesis, 13】。甚至有聖經學者會說,一旦人眼中認出那個(命中注定的)「女人」(woman),那麼人(human)便成了「男人」(man)【參:Smith, “Genesis” in JBC21cent, 208;按:在希伯來語中,「ʾiššāh」本義作「女人」,也常引申解作「妻子」;同理,「ʾîš」本義作「男人」,也常引申解作「丈夫」。同樣的用法,在英語中「man」仍有保留;在葡語中「mulher」仍有保留】。

有些注釋會指出,這裡男人所說的話——「她應稱為『女人』」(NABre:「This one shall be called ‘woman,’」)——本身是被動句式,所以嚴格來說不算是男人替女人命名,因而不可算是證明男女二人從一開始便是主從關係,即女人受男人主宰並非上主天主原本的意思。

在男人語畢後,旁述馬上補充:「為此,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2:24)。當然,這裡並不可單純按字面意思來解,指男女二人在一起之後,肉體便要無時無刻都『結合』為一。大部分的聖經學者都認為,這裡是聖經作者就婚姻這社會實況釋古(etiological explanation)【如見:Clifford SJ & Murphy O.Carm, “Genesis” in NJBC, 12;Cook SC, “Genesis” in NCBC, 46;Cotter OSB, Genesis, 32–33】。不過,綜合整個段落來看,聖經作者想表達的似乎並不僅僅是用故事的方式來『解釋』婚姻的來源,他看來想——儘管受限於他當時文化和知識的理解——更深入地探討人與人之間建立伴侶關係的當刻:這裡就是說到那一刻,是幾乎無遠弗屆的人生經驗,一份強烈的感覺在一個人心內驟然而生,發現到有另一個人是與自己這麼親密的。這份親密感之強烈,使他在兩人相見時,有如感受到尋回了自己原本未知的缺失部分;有如兩個人彷彿不可言喻地、無法解釋地合起來才是一個人【如見:Cotter OSB, Genesis, Berit Olam, 33;Smith, “Genesis” in JBC21cent, 208;Bergant CSA, Genesis, 13】。

這裡有兩點需要補充的。第一,句中的「(男)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並不是指要離開父母的家院,然後到別處建立自己新的家院(household)。誠如【Bergant CSA, Genesis, 13】所指出的,在古時大部分的父系社會中,子女在結婚後大都是仍舊居於夫家父親家院之中(patrilocal)的。具體來說,他們可能會在原本夫家父親居處旁邊另外以泥土等另築新舍,但仍舊與夫家父親同居於一家(household),仍舊順從於夫家老父的『教導』之下。這也許可以說是分房不分家。分家,是只有在老父死時才進行的。因此,這句話的意思,大概是指(男)人有了新的依屬、新的關係,和新的責任。

第二,儘管《創》的這一段常用在我們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典禮中,但聖經作者下筆之時所指的是否只有一夫一妻則未可說準【見:Bergant CSA, Genesis, 13】。讓我們緊記一個我時常提出的聖經研讀原則:我們是無法用清朝的劍來斬明朝的官的。在《舊約》的所有敘述(narratives)中,我們看得見的幾乎都是一夫多妻多妾的【按:這是遊牧、半遊牧民族常見的現象;譬如:在東亞,蒙古族和女真族等在入關定居之前也是一夫多妻多妾制的】。當然,在《舊約》中,即使是一夫多妻制,我們也有見到丈夫妻子彼此真心相愛的例子,例如:厄耳卡納和亞納(見:撒上1:1–8)。不過,同時要指出的是,隨著《舊約》的逐步發展,及至智慧文學成熟的時候,文中的措辭似乎已多暗指一夫一妻制度乃是最理想的伴侶型態(如見:箴5:15–19; 31:10–31;訓9:9;德26:1–4)。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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