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犯罪的機會
犯罪的機會關乎一個外在的環境(人、物、書籍、遊戲、情況、事件等等),這環境強烈煽動犯罪的可能和為它提供一個合適的犯罪機會。這樣的環境引致誘惑。
犯罪的機會有很多種。
(1)遠機會:提供輕微的犯罪危險,在這情況下,一個人很少犯罪。
(2)近機會:提供很高的犯罪危險,這可以進一步分為三大類。
近機會可以是(2a.1)絕對的近:一些外在的環境引起所有人有極大的犯罪危險(例如,閱讀極其淫穢的文學作品);或(2a.2)相對地近:只是為某些人有危險。
一個近機會也可以是(2b.1)自由的:如果他能夠容易地避免它;或(2b.2)必須的:他不能避免它(例如,一個男醫生檢查一位女病人)。
再者,近機會的可以是(2c.1)持續出現的:當事人經常且持續地天停留在犯罪的機會中(例如,把情婦留在家中);或(2c.2)不持續出現的:當事人只是在某些時間置身在那些犯罪機會。
關於犯罪的機會和在告解中尋求寬恕,我們必須記起甚麼原則?
(1)由於遠機會為每個人是一樣的,因此它不構成領受寬恕和赦罪的障礙。
(2)在必須近距離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是真誠懺悔和認真地使用所有有需要的方法來避免罪惡,那麼他或她可以獲得寬恕和赦罪。
(3)在自由的近機會的情況下,他不能獲得寬恕。再者,如果這自由的近機會是持續的且他重複地犯罪,司鐸必須至少延遲赦他的罪直至他真的將自己從這機會中移除。
與惡合作
甚麼是「與惡合作」?我們在《速食哲學》中已經討論過它。「與惡合作」是同意他人的犯罪行為。留意,與惡合作有別於惡表(我們談論第5誡時再詳細討論它)。惡表是A人物導致B人物犯罪。與惡合作是在請求A人物在行為上合作前,B人物已經決定了去犯罪。
《天主教教理》第1868點說:「罪過是個人的行為。再者,在別人犯的罪過中,如果我們給予合作, 我們也要負責,如:
——直接地、故意地參與犯罪的行動;
——下命令、出主意、給予讚揚或認可;
——當人犯罪時,雖有義務而不揭發,或不阻止;
——袒護作惡者。」
與惡合作有不同的種類,但最重要的分類是物質的和正式的合作。
(1)合作是正式的,如果犯罪時為他人提供了幫助。換句話說,那位與惡的「合作者」同意那個犯罪行為,因此他的目的也是惡的。正式的合作經常是有罪的。
(2)合作是物質的,如果合作者在物理行為上合作而已。這類行為的「合作者」本身是善的,但被其他人濫用用來犯罪。物質合作有時候是准許的。
與惡合作衍生罪的結構,《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00點)定義它為:「罪惡的結構是反對天主法律的社會處境和制度,是許多個人的罪過的表現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