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作出選擇意味着知道我們面前的選擇。
當一個人去餐廳時,他會首先檢查餐牌,看看他可以點甚麼,或詢問侍應他們能提供甚麼。
當一個人身處一個不熟悉的城市時,他會首先查閱地圖,檢查路標,詢問警察,這樣自己便不會迷路,順利到達目的地。
道德生活需要一個客觀參考點。這客觀參考點稱為「法律」。
「一個旅行者不會認為他的自由受到約束,也不會認為依靠地圖、路標或指南前往目的地是一種恥辱。當他不確定方向,或是感到迷失時,他看到的路標將使他感到安心和鬆一口氣」。
「實在,我們經常會依靠地圖或路標,而不是自己的方向感,因為我們曾多次體驗到方向感是不可靠的。當我們跟從路標時,我們沒有感到自己是被迫的,反而視之為極大的幫助,我們會馬上把那些有用資料納為己用」(方濟·費南德斯,《心靈語主》,乙年主日釋經,第131版)。
《天主教教理》第1951點定義「法律」為「法律是行為的一套準則,由合格的權威,為了公益所頒布的。道德律的先決條件是受造物之間已有的理性秩序,而這秩序是由大能、智慧、美善的造物主,為了受造物的利益,並為了達到他們受造的終向而制定的」。
從這個定義中,我們找到三個元素。
(1)它是一套以理性秩序為前提的行為準則。法律不是非理性的,法律不是非理性、出自純粹的一時興致。法律源於理性(不是源自意志或純粹的任意),並針對人的理性或理智。
聖多瑪斯解釋:「法律是行為的規則和尺度,據以使人做甚麼或不做甚麼。因為名詞『法律』(lex)是從動詞『約束』(ligare)轉來的,具有強制行動的能力……人性行為之規則和尺度是理性,因為理性是人性行為的第一根本」(《神學大全》,第2集,第1部,第90題,第1節)。
(2)它由合格的權威頒布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制定法律。合格的權威被賦予維護和促進公益的責任,因此需要制定法律和頒佈它。
(3)法律是因為公益的原故而頒佈的。理性引導人不僅為個人的善工作,也為每個人的善工作。再者,權威所擁有的權力是為了公益的。因此,它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公益為依歸。留意,「公益」這詞彙不只是指所有物質善的總和。其實,人和世界至高的善是天主自己。
法律是源於理性的法令,因此它宣告真理。通過這個方式,它「餵養」人的自由,使人能夠作出明智的選擇。法律給予關乎生命的事實,而不是帶來任意獎賞或懲罰的任意規條。就像路標不是隨心所欲的,而是指出該道路通往哪裡的真理。
魯益師(C.S Lewis)在其著作Reflections on the Psalms(San Diego: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86, 第61版)中寫道:「一個現代的邏輯家會說法律是指令,而說一個指令「是真的」沒有任何意義。『門已經關上』可能是真的或假的,但『關上門』不能。但我認為我們所有人都清楚地見到聖詠作家想表達的。他們說,在法律中,你會找到『真實的』或『正確的』或穩定、紮實的生活方向。法律回答了『青年怎樣才能守身如玉』(詠119:9)這個問題。它就如一盞燈,一個響導(參閱詠119:105)。正如在我們周圍的異教文化顯示,生活有很多互相競爭的方向。當詩人們稱雅威的方向或『統治』為『真實的』時,他們是在表達,這些統治,而不是其他的,是『真實的』;他們是基於事物的本性和天主的本性」。
魯益師補充說:「在18世紀時,糟糕的神學家認為『天主命令一些東西不是因為他們是對的,而是一些東西是對的,因為天主命令它們』。為了使其立場更為清晰,他們當中其中一位甚至說,天主碰巧命令我們愛祂和其他人,但祂也可能同樣命令我們惱恨祂和其他人,使惱恨成為合理的。天主作決定就如「擲硬幣」一樣。這個觀點當然使天主成為一個專橫的暴君」。
所以,難怪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將教會的道德教理通諭命名為Veritatis Splendor——真理的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