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天主教法典》第1141-1150條設定了不同情況的指引。
「既成」和「已遂」
「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 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天主教法典》第1141點)。
一段既成的婚姻,由於夫妻們都領了洗,所以是一件婚姻聖事。如果他們在婚後才領洗,那麼,婚姻在領洗後那刻起是才是既成的(參閱E Caparros, M Thériault,J Thorn, Code of Canon Law Annotated – CCLA,第三版,2020年)。
一段已遂的婚姻,嚴格來說,是一段夫妻雙方已經完成了婚姻行為的既成婚姻(參閱CCLA)。
「既成」但「未遂」
「雙方已領洗的未遂婚姻,或一方已領洗,另一方未領洗的未遂婚姻,有正當的理由時,教宗可以解除,惟必須雙方或一方申請,雖然對方不同意,亦可解除」(《天主教法典》第1142點)。
當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後領洗——保祿權
當兩位未領洗者結了婚,和在婚後,夫妻其中一方領了洗,未領洗的一方[a]拒絕和領了洗的一方同住;或[b]願意繼續與領了洗的一方同住,但不願和睦相處,而不侮辱造物主,可以按「保祿權」解除婚姻(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143點,第1及第2項)。
「侮辱造物主」是甚麼意思?是指「為領洗的一方有犯罪的危險或他的孩子的情況和行為與聖化婚姻背道而馳:不給予領洗的一方實踐他/她的信仰,不忠的婚姻生活,防止孩子接受基督徒的教育,一夫多妻制,等等」(CCLA)。
關於這點的聖經根據為聖保祿在格前7:12-15的教導。
當一個皈依者有多個妻子
「一位未領洗者,同時擁有許多末領洗的妻妾,在其接受天主教洗禮後,如與正妻常期生活實難忍受時,得從其妻妾中揀選一位保留之,而遣散其他妻妾。上述規定,為擁有許多教外丈夫的未領洗女子,亦得適用 」(《天主教法典》第1148點,第1項)。
當其中一位配偶在結婚前已領洗
教宗可以因為領了洗的一方的靈魂的救贖而解除一段領了洗者和未領洗者的有效自然婚姻,使他/她能在教會內結婚。這段婚姻,雖然有效,但不是「既成」或成為了聖事,因為夫妻其中一方不是基督徒,因此不能領受聖事。一段有效的自然婚姻可以因為更大的善而被解除——領了洗的一方的信仰。
關於以上這點,《天主教法典》沒有這個規定,但和《天主教法典》第1150條有關連:「行使信仰特權有疑義時,信仰特權優先受法律的保護」。這就是為甚麼它稱為「信仰特權」。有些人也稱它為「伯多祿特權」。
關於這特權,有兩份文件可以在梵蒂岡的網頁中找到(www.vatican.va):
(1)《解除婚姻的訓令》,1973年,神聖教廷信理部;和
(2)《為準備以信仰優先解除婚姻的程序之規則》,2001年,教廷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