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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神學】(160) – 甚麼基本因素使婚姻有效?

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婚姻是丈夫和妻子和他們的子女的一個盟約(參閱《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38點)。因此,它必須具有保證夫妻和他們的後代的福祉的某些特徵。它們為:(1)專一性、(2)不可拆散性、(3)忠信和(4)對生育的開放(參閱《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95點)。

一、專一性(一男一女)

共融指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靈性上和肉身上的結合。「那創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他們一男一女」(瑪19:4)。

(1.1)他們必須是男和女,因為這是他們在靈性上和肉身上結合的唯一方式。「為此,人要離開父親和母親,依附自己的妻子,兩人成為一體。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瑪19:5-6)。

(1.2)再者,只有在一男和一女的情況下,他們才能夠「生育繁殖」(創1:28)。

二、不可拆散性

《天主教青年教理》(《Youcat》第263點,第1版)給予了有效的婚姻不可分拆的三個理由。

「婚姻有三重不可拆散性:(2.1)第一,因為愛的本質就是彼此自我給予;(2.2)第二,因為婚姻是天主對祂所造人類無條件地信實的肖像;(2.3)第三,因為婚姻代表基督對教會的獻身,甚至直到在十字架上的死亡」。

聖若望保祿二世(1980年11月15日)曾經說過所謂的「試婚」:「一個人不可以『試生』或『試死』。一個人不可能在試驗的基礎上去愛,或在有限的時間內試鍊一個人」。

三、忠信

《教理》第1646點教導忠信與共融和不可拆散性齊頭並進:「夫妻之愛,就其本質而言,要求一分不可侵犯的忠信。這是他們彼此把自己贈予對方的結果。夫婦的愛情應是決定性的,不能是『直到另行通知為止』的臨時措施。『婚姻生活的密切結合,是二人的互相交付,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須彼此完全忠信,並需要一個不可拆散的結合』」(《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48點,第1項)。

那麼,那些離婚然後再婚的人士呢?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49點解釋:「教會忠於主的教導,不能承認離婚者按民法再結的婚約。『誰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姦淫,辜負妻子;若妻子離棄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姦淫』(谷10:11-12)。教會對他們表示關切,邀請他們度信仰生活、祈禱、實行愛德工作,並以基督信仰教育子女。但若這離婚再依民法結婚的情況,一直持續下去,他們都不可領受聖事上的赦罪,不能領聖體,也不能執行某些教會職務。因為,客觀上,他們是違反了天主的法律」。

四、對生育和生命的開放

孩子是人性愛情的果實,也是天主的恩賜。除了孕育生命和與天主的工作和創造合作外,父母也是他們的孩子的第一個和主要的教育者(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652-1654點)

以上所有這四個需求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姦淫、多夫多妻……它違反男女的平等尊嚴,以及夫妻之愛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47點)。

教理簡編在同一點也教導,離婚「則違反婚姻的不可拆散性」。

同時,它指出「拒絕生育」違反婚姻聖事,因為它「使夫妻生活失去子女的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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