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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胚胎之尊嚴與權利】(2) 尊重胚胎之尊嚴與權利

文:Fausto Gomez OP
譯:何紹玲

「人的位格」的名字是「尊嚴」的名(nomen dignitatis)。聖多瑪斯.阿奎那對「尊嚴」一詞作了這樣的解釋:「尊嚴」是特別為最優越的人而設的……即天主、天使和人。「位格表示著在自然的整體中最為完美的東西」(Persona significat id quod est perfectissimum in tota natura)。

尊重人的胚胎之尊嚴

據作家Felisa Elizondo Aragon說:尊嚴、和尊重這些字是有先後之分的,她解釋説:「尊重」與「尊嚴」兩個字詞是相關的,而「尊嚴」與「權利」更育有密切關聯。尊重會唤起崇敬、敬重和認同。尊重每個人等同承認他/她的尊嚴。正因為他/她是一個人,所以人的胚胎便應該受到所有其他人的尊重,因此,尊重每個人,是任何倫理——特別是生物倫理學或生命倫理——的基本原則。

尊重他人可從實踐正義和愛的道德原則中表現出來。以正義的方式對待胚胎便是代表尊重他的尊嚴、生命和身體的完整性、以及他/她獲得適當的保健權益。對所有人(包括人的胚胎)抱着完全尊重的態度,將跨越正義,進入愛的軌道。作為人類大家庭的成員,人類應該與一切團結一致(團結就是正義加愛)。

從信德的角度來看,人類尊嚴的卓越是指他/她的本源(來自天主)、終結(天主)、本質(天主的肖像)。對基督信徒而言,人的尊嚴基於天主;出於愛,祂創造每個人,藉着基督拯救每個人,更透過聖神把他們更新。根據基督信仰的傳統,人的尊嚴源自:每個人1、都是天主的肖像,2、都是天主的子女,3、是註定與祂一起得永生。確實,人是擁有「一種特別尊嚴」;他/她是「天主為人的本身而願意的惟一受造物」(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

 

尊重人類胚胎的權利

每個人都擁有獨一無二的尊嚴與權利,人權來自人的尊嚴。事實上,人的尊嚴被形容為基本人權的擁有,是與生俱來的,人在死亡之前也不能失去。人的胚胎與其他人一樣,擁有相同的尊嚴,因此也該有相同的權利,正如若望二十三世所說:是「普遍性的、不可侵犯的和不能剝奪的。」

在這方面,教宗方濟各在《願祢受讚頌》也有話說:「我們繼續在容忍一些人自視比其他人更堪稱為人,好像他們與生俱來有更大的權利似的。」他更痛心地補充說:「有些人較積極地熱衷於保護其他物種,而非維護所有人天賦的同等尊嚴」(《願祢受讚頌》90)。可悲的是,一些科學家根本不認為人的胚胎與所有其他人類一樣——被視之為同等。

值得注意的是,人權和義務是相互關聯的:「一人之有天賦權利,則其他人即對之有承認及尊重此權利的義務」(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和平於世》通諭)。因此,人的尊嚴和權利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然而,人的胚胎還沒有相當於其他權利的義務:他/她還未能行使他的智力和意志。相反地,所有能夠發揮其理智與意志的人有義務尊重胚胎的尊嚴和權利。

三種基本權利

談到人類胚胎的權利,我們有三項必須牢記的,就是:生命權、身體的完整性和享用適當醫療保健的權利,而胚胎的生命權是最基本的,失去這權利,其他兩項已無關重要了。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寫道:「人的不可侵犯,最起碼和最重要的表達,便是人類生命的不可侵犯。」人類生命是真正恆久的生命倫理之基本原則——即生命權:從受孕的那一刻起(反對墮胎)就應受到保護,直至自然死亡(反對安樂死及死刑);那麼,人類生命必須得到捍衛:從開始(受孕那刻)到其終結(自然死亡),以及其一整生——開始與終結之間:反對被迫貧窮、暴力和不公義,以及對窮人和自然環境的剝削。

從信德的角度來看,生命是神聖的,是至聖天主所賦予的:「你們於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是聖的」(肋未紀20:26)。就像其他人的生命一樣,胚胎的生命不應該在已知無效的情況下,也要延長:要終結便終結,不是提早(如胚胎安樂死)或延遲(透過既無效又不道德的治療去延長,這不是生命,而是死亡)。

在為其他人類的治療過程中,當人類胚胎「被用作實驗」因而被消除時;或因他們沒有「或出生後將會沒有」別人要求所謂的「生活質素」而遭消除(墮胎);或因他們沒有達到其父母所要求(遺傳上或法律上)的特徵;或因他們得到某種疾病,並透過選擇性墮胎來應用不道德的優生學時;這些胚胎不被尊重。醫護人員也須是治療師,當治療是不可能的時候,他們應通過舒緩治療或安適療法繼續護理,絕不能直接殺人。

以下是Niceto Blazquez 寫出一些發人深省的說話:「不能容忍的是:有些公共機搆和富裕國家不負責任地假裝提供優生主義,向貧窮國家強硬推行死亡優生權、墮胎合法化、安樂死和大規模絕育,以控制全球人口。」

胚胎的身體完整權,意味着要尊重他/她的身體,這不是一件物件、也不是商品,而是人在世時本質組成的重要部分。《生命的禮物》訓令(Donum Vitae)中提到「在他絕無僅有的獨特性中,每個人不只是單單由精神構成,而是由精神與身體構成。因此,在身體並透過整個肉體,一個人在現實中觸碰了自己。要尊重人的尊嚴,就等於維護這人的身份,即『肉身與靈魂成為一體(corpore et anima unus)』。」

與任何人一樣,人的胚胎應有權享用適當的醫療保健,這也是數百萬人尚未能享有的最低限度權利。從倫理角度來看,這種醫療保健應是全球性的,但實際並非如此:當數十億花在實驗和研究——有時甚至沒顯著意義的研究——數以百萬計的人類(包括胚胎)根本得不到最基本的醫療保健。

尊重胚胎的權利即需要給予他們適當和合理的醫療保健,但首先要注意的是不可傷害他們。西方醫學最重要的守則:首先,不要造成傷害(Primum non nocere)。此外,讓我補充一點:人的胚胎是有權在婚姻的承諾下出生,作為其父母的婚姻結晶品。 

我們視人的胚胎為一個個體、身體和靈魂組成的部分、理性和情感的動物、個別的人、天主的兒女、基督內的兄弟姊妹。

 

 

DIGNITY AND RIGHTS OF THE HUMAN EMBRYO – Respect the dignity and rights of the embry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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