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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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吳志濠
上一次我們談論了我們的獨特性,個別性和個性。科學研究指出一個人的DNA中,99.99%和其他人是一樣的,但.1%是獨一無二,即使孖生的也是如此。(當他們長大時會產生有少許轉變。)
每個人的獨特性包括身為男性和女性。在生物學中,「Y」染色體的出現或消失取決於這人是男或女。其實,男和女的分別不止於生理,也包括心理和靈性上。這分別對人類的存亡攸關重要。
在六世紀,羅馬學者,同時也是基督宗教哲學家的波伊提烏(Boethius)定義「位格」為individua substantia rationalis naturae(一個具有理性的個別實體)。每個男人和女人都是獨特的,不可複製的,不只是因為每個人有特定的DNA,而是因為每個靈魂都是獨特的。他的精神體的靈魂被賦予理智和意志,好讓他有能力和self-determination自行決斷的權利:他可以塑造自己的生命,他可以規劃他的未來。他的尊嚴就是這樣衍生了。
沒有生命的東西和沒有理性的存有沒有自行決斷的能力:牠/它們不會為牠/它們的生命作任何決定(如果它們有生命的話!)它們是因其它事而存在,為了一些更高的用途。
另一方面,人是為了自己而存在的。正因為如此,小孩不應視作為寵物般,我們沒有權利去選擇或「設計」他/她們。男人/女人選擇妻子/丈夫不會因為自己的緣故(因為她/他能夠使他/她開心,滿足他/她的慾望,對他/她有用)。對方或另一方堪當被視為另一個自己。因此,正如孔子和埃及、印度、希臘和波斯的古代聖賢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對待他人,是以我們願意他們對待我們的方式對待他們(參考瑪竇7:12和路加6:31)。
人不是為其它事物而存在的。人不能被利用。我們擁有權利,它是普世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
(1)普世的:每個人,不論處於人生那個階段,在我母胎中還是臥在病床上,那管年齡、性別、種族、信念、職業,那管他/她是健康或病苦,貧或富,都能享有這些權利。
(2)不可侵犯的:這些權利起源於他是人這事實,這事實不是由他人賜予的。
(3)不可剝奪的:沒有人能合法地剝奪任何人這些權利,因為這會導致侵犯人的本性。
這些權利是甚麼呢?
最基本的人權是生命的權利:這權利,即使為未出生的和瀕死的已本身擁有。另一個重要的人權包括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言論自由),為自己和家庭賺錢生活的權利;結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親自養育他們;選擇和實踐宗教信仰的權利;結社和參與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責任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每人都有義務去維護和捍衛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