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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教會的訓導權和禮儀改革(2)整理訓導權的宣言

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何紹玲

上回介紹了教會訓導的三個層次,但這三個層次的區別是甚麼呢?

1)三個層次之間的首個區別,能在訓導的容中找到。(1.1)第一個層次:教會稱這些訓導能在聖經和聖傳(特別是在教父)中找到。簡而言之,教會是指:「這教義是來自天主自己,耶穌是這樣說的!」這些教導被稱為當信道理(de fide credenda)。(1.2)第二個層次:教會沒有(至少還未)確認這些教義是由天主親自揭示或教導,但已表明這些教義是天主所賦予教導權的人(教宗和主教)、以權威的方式傳授。這些教義稱為當遵守的道理(de fide tenenda)。(1.3)第三個層次:是那些並不是明確的方式講授的教義。它們的重要性能透過「文件的性質,同一教義的重覆陳述,或口述表達的要點」而得知。(DC 11, 最終)

2)三個層次之間的第二個區別,在於教義應被接受的方式:(2.1)第一個層次:需要基於「對天主聖言」這份信德的認同,因為是天主自己在說話。(2.2)第二個層次:基於對聖教會信任的認同,因教會是由天主聖神所引領,並在信德與倫理的事上,擁有不能錯的特恩;所以也稱為「敬重的心情,religious assent」(《教會》教義憲章 Lumen Gentium25)。(2.3)第三個層次:以意志和理智的虔敬服從去接受。

3)這些層次之間的第三個區別,是教義的講授方式。(3.1)第一層次:它們都是[a]透過羅馬教宗以他的宗座權威(ex cathedra)之莊嚴、嚴正的判斷來定義;或[b]由世界主教團經過會議討論後定義出來;或[c]由普通和普世教會訓導講授(不是定義)為無誤的。(3.2)第二層次:與上述的[a]與[b]大致相同,[c]卻要經普通和普世教會訓導指稱為明確。(3.3)第三層次:包括那些經由真實的普通訓導權,以不明確方式教導的教義。

以下是《教義評註》就就第一層次教義所提供的一些例子:「信經中的信條;基督學信理和聖母學信理;有關基督建立聖事的教義及這些聖事所產生的聖寵;有關耶穌基督在聖體聖事中的真實和具體/實體的臨在,彌撒聖祭的犧牲特質(彌撒是耶穌基督死亡的重演);在基督的旨意下,聖教會的建立與基礎;羅馬教宗的首席權與不能錯的特恩;與原罪有關的教義;人死後靈魂的不死不滅和即時面對的私審判;有關由天主所啟示的聖經內容的不能錯;關於人類接和蓄意殺害無辜者這不道德行為的教義。

第二層次的教義的例子,包括教宗具有不能錯的特恩(在梵蒂岡第一次大公會議前被定義為啟示信理);維持只有男性才能領受司鐸聖職(或許在將來這也會訂為啟示信理);安樂死、賣淫和通姦的違法性,和聖人的冊封,都屬於這個界別。

至於第三層次的例子,包括上述兩種例子沒有提及,但經由教宗和主教所有頒布的訓導。

下一篇,我們會專注在禮儀改革這個題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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