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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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吳志濠
上星期我們談論了兩個內在的原因:質料因和形式因,說明它們如何在現實生活中運用。其實它們在倫理學範疇的應用更為廣泛,但我們往後才加以說明。
今天我們會討論外在的原因。外在的原因分為兩種:動力因和目的因。
甚麼是動力因?動力因即事物的構成動力。當我們問及「是誰做的?」時候,我們就是在尋找動力因。
那目的因呢?解釋運動朝向目標的理由即目的因。它用來回答「有甚麼目的」這問題。我將四個原因放在一起,看看它們所回答的問題。
質料因:它是用甚麼做出來的?
形式因:它是甚麼?
動力因:是誰或甚麼做的?
目的因:做來有何目的?
一個例子足以說明一切。米高安哲羅製作達味的雕像時,動力因就是米高安哲羅本身。質料因是他所用的大理石,而形式因就是「雕像」。但等一等,我們好像忘記了一個原因。米高安哲羅不會徒手雕刻吧?顯然他運用了工具來幫助自己完成的。所以,很明顯,工具都是原因,沒有它,雕像就不會出現。但工具是那一種原因呢?
按以上所說,動力因問的是「誰做的?」或「甚麼做的?」。其實動力因有兩種:首要原因(principal cause)和工具因(instrumental cause)。在以上例子中,米高安哲羅是首要原因,而他所用的工具是工具因。
故此,首要(或主要)原因是「憑著自己的德能產生作用」(聖多瑪斯亞奎那:《神學大全》第3集,第62題,第一節,釋疑2)。另一方面,工具因是不能自行製造效果的原因,因為它被首要原因所推動。
工具因值得探討的有更多。工具有兩種動作:一種是工具性的動作(instrumental effect),在這方面,它不是憑著自己的德能產生作用,而是憑著那主要主動原因的德能;雕像可以說是錘子和鑿子的工具性動作。工具帶出了效果,然而單靠工具本身並不能這效果,因為這效果比它們更大。它們需要首要原因來使之實現。可是工具也有另一種屬於自己的動作(proper effect),這是它根據自己的形式能做到的。以米高安哲羅的錘子和鑿子為例,這些行動的後果是甚麼?為大理石進行雕刻。」(參考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第3集,第62題,第一節,釋疑2」
另一個例子。筆是著墨在紙張的工具。它屬於自己的動作。但當莎士比亞拿起筆時,他卻寫成戲劇。戲劇是筆的工具性本原的動作(而不是自己的效果)。
我們也是天主的工具,為別人的生命帶給意義和目的。我們作為工具的角色是甚麼?說或寫,與他人溝通,向他們展示生命的希望和救贖。我們自己的行動是要讓人見到和聽到這些事。但工具性的動作因比我們還大:人心的皈依,靈魂的聖化。而當中只有天主,所有原因的首要原因才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