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亞社訊)宗教學者指出剛送審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草案)將更加收緊宗教事務的管制,以防範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國務院法制辦九月七日公布的《草案》新增廿六條條例,由四十八條增加至七十四,並且新增「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兩章。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神學院院長邢福增教授指出,《草案》增加了不同層級的官方單位來控制宗教事務。他對天亞社說:「你可以見到宗教管理由政府擴散到基層單位,例如村委或街道委等。」
香港建道神學院副教授蔡少琪認為,「《草案》賦予不同行政部門過大的監控和行政權力,讓行政部門在不需要法院同意下,就有撤銷、取締和沒收等行政權」。
這位基督教牧師在《時代論壇》撰文表示:「若有宗教衝突事件出現,宗教人士和團體被侵權的可能性會大增,宗教團體和人士會更難維護或享受憲法裡賦予我們的宗教自由的權利」。
台灣中亞學會秘書長、現任教於香港珠海學院新聞系的侍建宇教授也指出,《草案》反映國家主席習近平四月主持會國宗教工作會議的「因勢利導」原則。「這種對宗教的領導或引導更講究方法選擇、政策貫徹、事後評估。此外,在宗教政策落實上,則秉持本土化、中國化、法治化。」
這位長駐香港的新疆及伊斯蘭教專家對天亞社說:「簡單來講,當前中國的宗教政策是避免或切斷國外勢力的直接介入,以及盡量將宗教政策具體明文化,並依法治理。」
控制由宗教教職人員入手
《草條》把二零零五年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中有關宗教院校的三條條例,另闢新一章,條例共增至七條。
邢福增說,中國政府明白除了針對基層監控,宗教教職人員培訓也是加強控制宗教事務的重點。
大陸教友賈若翰在天亞社八月十七日刊登的評論文章中透露,七月份一個有關修院的會議,對《教育教材》的修訂編寫進行討論,表示各修院要向國家當局彙報它們的思想政治課教學情況。
他寫道,新教材的討論「不是教會正常的教學讀物,而是政治性非常強的政治教材」,要求要寫好天主教「中國化」問題、中國夢的偉大意義。
此外,新增條例第十七條列明,「宗教院校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和外國專家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獲得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資格」。
他預料外國教授必須認同「中國化」的理念,以換取教師資格。他們也不能灌輸西方價值,這些價值與教會提出的相似,例如平等、人權、正義等。
著重國家安全
學者們認為,是次修訂強調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憂慮宗教人士以宗教名義進行恐怖襲擊活動。
就伊斯蘭教來說,侍建宇說,《草案》裡的一些條例明確寫出打擊「三股勢力」的內容,點明「宗教可以引導或帶動三股勢力的出現與運作。配合過去中國安全實務的運作,當然容易讓人聯想到這是針對伊斯蘭教在中國,尤其是中國西北部、新疆的傳播」。
三股勢力指「恐怖主義」、「分離主義」和「極端主義」。
此外,侍建宇指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八月一日公布的《新疆维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中,沒有明示三股勢力,只有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他說:「明顯與這個新的宗教事務修訂草案有落差。」
緊控宗教教職人員任命
除非梵蒂岡同意與北京分享主教任命的權力,否則新修訂的《草案》第七十條二項列明,宗教教職人員若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或構成刑事責任。
同一條例亦定明,若他們受外國勢力操控和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也會遭受同一命運。
有大陸神父說:「如果中梵簽訂協議,主教由教宗任命,可能被視為外國勢力支配。但如果這是與北京協商任命,那就不是『擅自』了。」
然而,香港教區聖神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林瑞琪對《草案》不感驚訝,認為很多這些規範早已出現,只是沒有寫成為條例。他說:「獨立自主自辦是一貫的宗教政策,他們是要這樣寫出來。」
林瑞琪又指出《草案》第卅六條對教會有利,因為當中沒有提及由哪個「全國性宗教團體」為天主教主教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政府認可的天主教全國性宗教團體,有簡稱為「一會一團」的愛國會和主教團。
對於藏傳佛教,修訂條例也限制了追隨達賴喇嘛的信徒。
財務管制
法制辦的官方解釋指,修訂條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糾正佛道教團體出現商業化和混亂的現象。
在第七章有關宗教財產裡,不少新修訂的十二條條例都提及財務管理和監督等字眼。不過,邢福增認為這是政府另一種加強控制的手法。
他說:「對已登記或備案的宗教活動場所要求財政報告和更多條件,政府便能更加容易掌握它們的運作。」
然而,中國的法治一如以往地受到質疑,有國內天主教徒認為《草案》不會有用。
女教友德蘭引用第五十七條,指條例禁止接受逾十萬元人民幣的境外捐款,「那我們可以要求捐款者以更少的數目,分開捐過來」。
打壓公民團體不變
在第卅六條新增的條款列明:「未取得或者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
林瑞琪認為條例是針對「地下」教會團體,而這情況早已出現。他解釋:「好像閩東教區黃守誠主教,政府就是不承認他,即使直到他剛剛在七月逝世也是如此。」
此外,《草案》第廿二、卅五條等也是針對不獲官方承認的天主教「地下」教會團體和基督教的家庭教會。而第六十八條,更是專門針對向未登記的教會團體提供場地的出租業主,有基督徒認為這是對這類宗教團體的「徹底圍堵」。
現行的《宗教事務條例》取代了一九九四年發布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頒布,翌年三月實施,至今已達十一年。法制辦網頁公布目前接受公開徵求意見一個月至十月七日。
香港教區正義和平委員會計劃向當局提交意見。該會幹事柯欣欣對天亞社說,在討論《草案》時不能抽離於整體社會現況,故不期望《草案》會帶來宗教自由的改善。
她說:「自習近平上台而來,對公民社會及人權自由的打壓,宗教領域也不能置身事外。」她續說:「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已表明宗教工作要跟從黨的領導,因此條例只會是為了方便黨的管治,而非保障宗教團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