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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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吳志濠
十誡闡明了一些 (1) 重大責任和(2)一些本質上較輕但也可能是很重要的義務,這取決於行動者的意圖(或動機)和環境(參閱《速食神學》第178點-180點)。這些要點在教理中有所解釋。
「由於十誡是表達人對天主和對近人的基本義務,所以,在其基本的內容上揭示了人當盡的重大義務。十誡的本質不能改變,其約束力時時處處都有效。沒有人可以免除。十誡是天主銘刻在人心上的」(《天主教教理》第2072點)。
「服從十誡尚包括一些本身是較輕微的義務。例如,罵人是第五誡所禁止的,本身不是嚴重的過錯,但說話者由於環境或罵人者的意向能使它成為嚴重的過錯」(《天主教教理》第2073點)。
向天喊冤的罪過
教理(第1867點)說:「教理傳統也提及存在着『向天喊冤的罪過』。向天喊冤即:[1]亞伯爾的血;[2]索多瑪的罪;[3]以色列子民因埃及人壓迫而發出的哀號;[4]外僑、寡婦和孤兒的呼號;對僱員的不義」。
(1)「亞伯爾的血」是指對無辜生命的殺戮,例如殺人、殺嬰(包括墮胎)、弒兄弟、弒父、弒母等(參閱《天主教教理》第2268點)。「上主說:『你作了甚麼事?聽!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創4:10)。
(2)「索多瑪的罪」(參閱創18:20-21)是指向非導向生育繁殖的性行為(獸交)。《猶達書》提到:「索多瑪和哈摩辣及其附近的城市,因為也和他們一樣恣意行淫,隨從逆性的肉慾,至今受着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猶1:7)。
(3)「以色列子民因埃及人壓迫而發出的哀號」是指對貧苦人家的壓逼。「對外僑,不要苛待和壓迫,因為你們在埃及也曾僑居過。對任何寡婦和孤兒,不可苛待;若是苛待了一個,他若向我呼求,我必聽他的呼求,必要發怒,用刀殺死你們:這樣,你們的妻子也要成為寡婦,你們的兒子也要成為孤兒」(出22:20-23)。
(4)「外僑、寡婦和孤兒的呼號;對僱員的不義」:利用和欺騙員工。「貧苦可憐的傭工,不論是你的一個兄弟,或是你城鎮地區內的一個外方人,你不應欺壓他,應在當天,交給他工錢,不要等到日落;因為他貧苦,他急需工錢用,免得他對你不滿而呼求上主,你就不免有罪了」(申24:14-15)。「看,工人們收割了你們的莊田,你們卻扣留他們的工資,這工資喊冤,收割工人的呼聲,已進入了萬軍上主的耳中」(雅5:4)。
人性不可能的事
基督徒生命的目標是遠超於我們受傷的本性所能到達的範圍。但它的要求是非常嚴謹的。因為天主對我們的愛是昂貴的、極端的。因此,回應祂的愛同樣也要是極端的。從人性的角度看,這是不可能的夢。所以耶穌教導我們要信賴祂和祂的恩寵。「因為離了我,你們甚麼也不能作」(若15:5)。「在人不可能,在天主卻不然,因為在天主,一切都是可能的」(谷10:27)。
我們的資源是有限的。天主自己親自成為我們的幫助,賦予我們所需要的資源來領導我們。我們在哪裡能找到這些資源?在聖事和祈禱中。
如果我們想忠於上主的誡命,我們需要經常在聖體聖事中領受祂,經常在修和聖事中尋求祂的寬恕和恩寵。
我們也需要在祈禱中恆常地尋求祂的幫助。因此聖奧斯定說我們「天天乞討和天天欠債」(”cotidie petitores, cotidie debi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