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在《速食神學》第172-175篇,我們談論過道德律的必要性。在《速食神學》第174篇中,我們討論過「成文神律」(Divine Positive Law),即天主在舊約和新約中頒佈的法律。
在舊約,我們見到天主如何向梅瑟頒佈誡命(出20:2-17)。這法律在《申命記》第5章6-21節中再次被提及。
我們所使用的教理傳統公式(在《天主教教理》第2052點之前和《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34點之前)如下:
一、欽崇一天主在萬有之上。
二、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
三、守瞻禮主日。
四、孝敬父母。
五、毋殺人。
六、毋行邪淫。
七、毋偷盜。
八、毋妄證。
九、毋願他人妻。
十、毋貪他人財物。
關於誡命的編號,《天主教教理》第2066點解釋:「在歷史的過程中,誡命的畫分和編號曾有變化。本教理仍隨從聖奧思定所 做的分法,這分法已成了天主教的傳統。這也是路德會的傳統。希臘教父所做的分法稍有不同,這分法可見於東正教會和改革教會的團體 」。
當我們的主似乎說祂正在改變法律時,有些人錯誤地闡釋祂的說話:「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瑪5:21,23,33,38,43),「我卻對你們說」(瑪5:22,28,32,34,39,44)。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34點)以年青人問及耶穌他該作甚麼才可以獲得永生來回應:「穌回答向祂發問的少年人說:『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接着說:『你來跟隨我』(瑪19:16,21)!跟隨耶穌包括遵守誡命。法律並沒有被廢除,而是邀請人在神聖的師傅身上,發現祂就是法律的圓滿實現,祂啟示了法律的圓滿意義,並證實了它的永恆性」。
十誡(「成文神律」)是本性律(或自然法)對我們的要求的明確陳述。因此,它不只適用於天主教徒或基督徒,而是所有人。耶穌基督肯定舊法律的命令,但對其追隨者展示了更多的要求:「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瑪5:17)。正如我們在《速食神學》第183點所見,耶穌設定了更高的標準。「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瑪5:20)。
有些人認為耶穌以真福八端(參閱瑪5:3-12)來取代十誡。然而,如果我們考究真福八端,我們會發現,沒有十誡,它們不能夠發揮作用。因此,它們並沒有取代十誡。它們沒有使誡命「過時」。其實,它們講求誡命的圓滿。而且它們強化誡命並提出更大的要求。
所以,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在其通逾《真理的光輝》第15點中教導說:「耶穌表示誡命不應懂成是最低的界限,而不准超越,而是走向倫理和屬神的成全境界的道路,其中心就是愛(參閱哥3:14)」。
《真理的光輝》第18點繼而解釋(關鍵字我用粗體文字作為強調):「那『依肉體生活的人』,覺得天主的法律像是一種負擔,而且是自由的否定,或者至少是自由的限制」。
「反過來,誰為愛所催迫,『隨聖神指引行事的人』(迦5:16),想要為別人服務的人,卻在天主的法律上找到基本及必需的道路,在此道路上實行愛是一項自由選擇且自由生活出的事。而且,他們覺得發自内心的『需要』,而非強迫,不只滿足於法律的最低要求,而是生活出法律的『圓滿』。只有我們生活在此世,就是在未定之天,在軟弱中,但是靠天主的恩寵能夠得到天主兒女的圓滿自由(參閱羅8:21),因而以我們的倫理生活要相稱於我們的崇高使命:即『在聖子內的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