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上一次,我們談論過,判斷行為、思想或過失的善惡的客觀標準是道德律。
我們也談論過,判斷的主觀標準是每一個人的良知。在良知的幫助下,每人應用客觀的規範應用於自己的行為身上。正如我們所談論的,當理智判斷自身行為的善惡時,這判斷叫做良知。
下一個問題是,必須是良知(主觀標準)根據道德律(客觀標準)檢查行為的哪些方面呢?有三個方面。
(1)第一,行為本身(也稱為「行為的對象」,拉丁文為「finis operis」),經過理智的深思熟慮後,我們的自由意志選擇執行。對象是行為本質所趨向的,與行動者的意向或動機和周邊的環境達成的目標無關。因此,在原祖父母犯罪以後,天主詢問他們:「你為甚麼作了這事?」(創3:13)
(2)然後有行動者的動機(拉丁文為「finis operantis」)。我們詢問說:「我為甚麼作這事?」「為了甚麼原因?」
(3)最後,我們也需要考慮行為周邊的環境。這些環境可以包括誰作的,對誰作的、地點、時間、如何作的、事件長短、多少和手段(參閱《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67點)。
這三個元素稱為道德律的來源,因為行為的善惡源於它們。在三者之中,主要的決定因素是行為的對象。
行為的對象(FINIS OPERIS)
只看對象(而不考慮到動機或環境),我們可以將人性行動分類為:
(1.1)善(例如祈禱,善待他人);
(1.2)惡(說謊、盜竊);或
(1.3)中性的(行路、坐下)。
這個分類告訴我們,有些行為本身是善的或惡的,姑勿論當事人行動的動機或環境如何。
聖若望保祿二世教導我們說:「依據教會倫理傳統,有些行為被稱爲『內在惡』(intrinsece malum):他們常是惡的,換言之,由於它們的對象本身,不管他行為人的意向及環境如何,總是惡的。所以,教會並不否認事情的環境,尤其意向對倫理的影響。告訴我們是有『行為存在,它本身,在它本身,不管環境如何,而由於它們的對象常是嚴重地錯誤的』」(世界主教會議後的宗座勸諭《Reconciliatio et Paenitentia》第17點)(《真理的光輝》,第80點)。
聖若望保祿二世特別指出聖保祿有關避孕做法的內在邪惡的教導:「的確,有時為了避免一個較大的惡,或推行一件更大的善行,可以容忍一件較輕的惡行,可是絕對不可以,即使有重大的理由,為了達成一件善事而作一件惡事(參閱羅3:8),就是說意志追求一件本身就違反倫理秩序的事,因此,雖然他的意向是要維護或推行個人的、家庭或社會的利益,也是不合人性的」(通諭《人類的生命》,第14點)(《真理的光輝》,第8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