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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神學】(173) – 「本性律」是甚麼意思?

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永恆律 

我們在創世紀中曾讀過,天主透過祂的「Λόγος」(Logos)和祂的言語(「天主說……」創1:3)創造了宇宙萬物。聖若望補充,「萬物是藉着他而造成的;凡受造的,沒有一樣不是由他而造成的」(若1:3)。

「Λόγος」不只是意謂「言語」。它的多種意義也包括「理性」或「計劃」或「原則」或「標準」。換句話說,宇宙萬物按創造者腦海中的計劃而創造的。這個計劃稱為「永恆律」。

甚麼是永恆律?聖多瑪斯在其著作《神學大全》(第2集,第1部,第93題,第1節)中以一個類比解釋永恆律。他說每一個藝術家在他的腦海中有他想創造的東西的類型和設計。這個在藝術家腦海中的想法是他想創造的設計的示例和模型。這個示例作為一種法律,決定藝術家如何執行他的工作。因此,天主的上智,在祂的腦海中,也有祂對自己的受造物的類型和設計、計劃。這個模型就是祂的腦海的設計,即我們所稱的永恆律。

本性(或自然)道德律(Natural Moral Law)

讓我們將以上使用的類比擴展。假設現在創作者已經決定好他想要製作的產品的設計。那麼,他便開始動工,根據在他腦海中的模型(他可能已經寫在紙上),使精神上的心智模型成為一個物質現實。在理想的情況下,模型的工件結構需要和模型相對應。那個結構決定產品的運作和功能。

同樣,產品的結構也與創作者頭腦的模型相對應,人的本性和天主腦海的模型相對應。本性決定人的運作和功能。心智模型是創作者腦海中的法律;最終作品的本性是在已經完成的工藝品的法律;在天主腦海中的模型是永恆律;人的本性決定人的法律。這就是它稱為「本性律(或自然律)」的原因。

Peter Kreeft在其著作《Catholic Christianity》(San Francisco: Ignatius Press, 2001, 第168版)中解釋:「道德法律是基於人的本性。即是說,我們應該做甚麼是基於我們是甚麼。例如,『毋殺人』是基於人的生命的真實價值,因此需要保存它。『毋行邪淫』是基於婚姻和家庭的真實價值,互相給予的愛的價值,和子女需要的信任和穩定」。

但是,有別於藝術家正在塑造的工藝品,天主的永恆律的對象是和創作者一樣,能夠思考和作出決定的創造物。這個創造物,有別於藝術家的非生命作品,有接受和拒絕主人的計劃的選擇權。是的,這就是自由「可怕」的力量:我們可以對全善的父親說「是」,說「不」。

「本性律」之所以稱為「本性律」的另一個是因為它可以透過理性之光(無需信德的幫助)知曉的。聖保祿說即使外邦人也有這法律「刻在他們的心上」(羅2:15)。這個創作者同時也是立法者,他向能夠運用自己的頭腦去明白和內化它(使成為自己的)的受造物展示它:祂期待他們運用自己的理智和意志——他們的自由——來回應祂。天主如此尊重人的本性,以致祂永遠不會干預我們的自由。Peter Kreeft(在 《Catholic Christianity》第168版)解釋說:「本性律是自然地知曉的,透過人的理性和經驗。我們不需要宗教信仰或超性的啟示來知道我們在道德上有義務選擇善和逃避惡,或知道『善』和『惡』的意義。在歷史中,每一個文化都有和十誡相似的律例。沒有文化在歷史中教導我們愛、仁慈、正義、誠實、勇氣、智慧或自我控制是惡的,或憎恨、殘忍、不義、不誠實、魯莽、愚蠢或沒有節制的沉迷是善的」。

不管如何,每個人對這法律的知識都有所不同。《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17點)解釋說:「由於罪惡的原故,這自然道德律並非人人常同樣地清楚和直接地知道的」。

這就是為甚麼天主在「成文神律」(Divine Positive Law)為我們闡明這一點和為甚麼我們需要教育我們的良知。我們將在之後談論它。

由於本性道德論律源自人的本性,我們可以理解為甚麼它是普遍和不可變更的。

(1)普遍:每個具有人的本性的個體都被它所覆蓋(參閱《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16點)。

(2)不可變更:今天人的本性和亞當和厄娃時期時是一樣的。(有些人可能會認為今時今日的人有別於昨天的人。然而,他們只是在說非本質的轉變,依附性的轉變)(參閱《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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