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為很多人而言,「自由」意謂沒有束縛,猶如某人從監獄裡釋放出來,重獲「自由」。我們可以稱其為物理或外在類型的自由。
另外,很多人認為,自由的定義是能夠作他喜歡的事,或者他感覺上想做的事。然而,這個定義立即在現實生活中遇到問題:我們有很多事情想做,但因為人性的限制,我們做不了。我們或許想如天上的鴿子一樣飛翔,或像魚一樣在水中暢泳,但我們沒有能力去這樣做。我們或許想如巴伐洛堤(Pavaroti)一樣歌唱,但本性上我們沒有這種天賦。如果自由被定義為作自己喜歡的事情,那麼自由便不能存在了。
那麼,基督徒對自由的概念是如何的?讓我們引用三點《天主教教理》。
「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賦給他位格的尊嚴,具有對自己行為的主動力與主控力。『天主「賦給他自決的能力」(《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德15:14),目的在使人自動尋找造物主,並自由地依附祂,而抵達其圓滿幸福的境界』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人賦有理性,因而肖似天主,人生來是自由的,是自己行為的主人」(《天主教教理》第1730點)。
「自由是紮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動或不行動,能做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採取自主的行動。藉着自由意志,每個人支配自己。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長和成熟的力量。當自由以天主、我們的真福為依歸時,便達致其完美的境界」(《天主教教理》第1731點)。
「『人性尊嚴要求人以有意識的自由抉擇行事,意即出於個人的心悅誠服而行事,而非出於內在的盲目衝動,或出於外在的脅迫而行事。人將自己由私慾的奴役中解放出來,並以自由選擇為善的方式,追求其宗旨,同時又辛勤而又有效地運用合宜的方法,這樣的人才算達到其尊嚴』(《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天主教教理》第2339點)。
讓我們把這個定義分拆出來,一起研究。
自由是紮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運用自由需要意識、知識和理性。自由是作知情和明智決定的力量。如果我不知道有甚麼選項,我如何能作出選擇呢?作出一個自由的選擇意謂知道有甚麼可能的選擇,以及這些選擇會帶來怎麼樣的後果。如果我對每一個選擇只知道一點兒,我可能會在選擇時猶豫不決。我甚至延遲作出決定。因此,我對每個選擇知道的越多,我的決定便更堅定,我的選擇,這個行為,便更為自由。
它是行動或不行動的力量。這稱為行動的自由。
再者,它是作這事或那事的力量,即是說,當我決定行動時,我可以選擇不同的途徑來達到行動的目標。這稱為選擇具體做事方式的自由。
擁有行動或不行動的力量,作這事或那事,意味着我之前已經考慮過對我開放的不同選擇。
由於我沒有被迫行動或不行動,或做這事或那事,因此行動或不行動取決於我。這個決定是我的。我對這個行為具有個人責任。
透過自由,一個人擁有他/她的行為。就像我們對事物的擁有權或主權引領我們照料這些物件,並對它們負責一樣,我們對自己行為的擁有權引領我們對它們負責任。如果它們是好的,我們應該獲得讚美,如果是壞的,譴責。
透過自由,我們塑造我們的人生。「在某種意義上,我們是自己的父母,和通過自由選擇善的東西,我們誕生了自己」【聖額我略.尼沙(St Gregory of Nyssa),Sermon on Ecclesias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