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天主教教理》第1480點說:「如同所有聖事一樣,懺悔也是一項禮儀行動」。教理在這點中列出了該禮儀的元素:[1]司鐸致候並祝福,然後恭讀天主聖言,為光照懺悔者的良心,激發痛悔之情,並規勸他們懊悔自己的罪過;[2]懺悔者承認自己的罪過;[3]接受司鐸給予的補贖;和[4]司鐸赦免懺悔者的罪過;最後,讚美感謝天主,蒙寬恕者在司鐸的祝福下離去」。
在拉丁教會中有三個懺悔的禮儀:
1、個人懺悔禮。《天主教教理》第1484點說:「個別且完整的告明及赦罪,仍是信友與天主和教會和好的唯一、通常之方式,除非身體上,或倫理上無法履行,才可免除這樣的告明(OP31)。這不是沒有更深的理由的。基督在每件聖事中行動。祂親自對每個罪人說:『孩子,你的罪赦了』(谷2:5);祂是醫生,關心每個需要祂醫治的病人;祂使人恢復健康,並重返於弟兄的共融之中。因此,個別告明是表達與天主及教會和好最意味深長的方式」。聖若望保祿二世在其宗座勸諭《論和好與懺悔》中和在其它地方,如在2002年的《致教會司鐸函》中也重申了這點。
2、集體懺悔禮(包括個別告明及赦罪)。《天主教教理》第1482點描述了這點。
「懺悔聖事也可在且團體慶典中舉行。以團體慶典的方式舉行時,會眾一同準備告明,並且為所接受的寬恕,一起感謝天主。這樣,個別告明和赦罪的部分安排在聖道禮當中;讀經、講道、共同省察、一起祈求天主的寬恕、以天主經祈禱、[個別告明和赦罪],然後同謝主恩。以團體慶典的方式來舉行這聖事,更能清楚表達出懺悔的教會性。不論慶典以甚麼方式舉行,懺悔聖事按照它本身的性質,是一項禮儀行動,故常是公開地教會行動」(參閱《禮儀憲章》第26-27點)。
3、集體懺悔禮(一併認罪及赦罪)。這個特殊形式在《天主教教理》第1483點描述了。
「如有嚴重的需要,可用包括集體認罪和集體赦罪的團體慶典來舉行和好聖事。所謂嚴重的需要,包括死亡的危險逼近、沒有足夠的時間,讓一位或數位司鐸聽每一位懺悔者的告明。這嚴重的情況也包括懺悔者人數眾多,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聽每個人的告明,致使懺悔者非因自己的過失,長期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在這情況下,信友為能有效地接受赦免,應立意在適當的時候,再個別告明自己嚴重的罪過(參閱《天主教法典》第962條,第1點)。教區主教可鑒定那些情況符合需要,可以舉行集體赦罪(參閱《天主教法典》第961條,第1點)。但如果只是因為在大慶節或朝聖時,有大量的信友,則不得視為有足夠的嚴重需要《天主教法典》第961條,第1點。
留意個人的告解和赦罪。基督,善牧,經常一隻一隻地照料祂的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