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FAUSTO GOMEZ OP
譯:何紹玲
器官移植正穩步發展,是現今醫學的一大躍進。器官移植是需要器官捐贈:一個需要器官移植的人,當然要有慷慨的捐贈者,但遺憾的是,可移植的人體器官非常稀缺,主要是器官捐贈的數量不多。據報道,每年器官移植個案大概有12萬7千,但全球有此需求的卻是超過2百萬,換言之,能獲得器官移植的病人只有百分之5至6。不過也有例外的,譬喻在西班牙,能獲器官移植的病人,比率高達百分之90(資料來自生物倫理觀察站,UCV)。順帶一提,澳門政府於2018年開設了一個重要的器官捐贈登記網站。
基於對人類生命和身份的尊重,並在適當的聖言及教會的訓導下,啟發了我們從倫理和基督宗教的角度去談論器官移植和捐獻(和出售)。
我們把特寫分成三部份:第一部份會列出主要的詞彙和其特質,更在已故捐贈者這問題上作探討;在第二部份,我們會把重點放在活體器官捐獻和接受捐獻者;第三部份——也是最後一部分,我們會討論出售器官反覆帶來的倫理問題。《號角報》將分三期刊登。
首先,我們試圖回答以下這些問題:器官移植與捐贈的性質和器官的種類;死後捐贈的性質和器官的種類。
- 重要的概念和特質
器官移植和器官捐贈這些問題都是息息相關的,器官移植意味着用手術從活體(捐贈者)或屍體切除器官,再將其植入另一個活人體內(接受者)。
器官移植有不同種類:有將某個體的器官或組織,移植到另一個體,或本體的另一位置(自體造型或自體移植片);此外,有器官從一個物種移植到另一個物種的情況、從非人類動物移植到人類身上(異體造形或異種移植);最後,便是把器官從一個活人切除,再將其植入另一個活人體內(異體同形移植或自體移植)。在這特寫中,我們將把重點放在異體同形移植。
器官捐獻是指一個人,將器官好像禮物一樣,免費贈送給另一個人或機構——例如腎臟庫;在捐贈者已死亡的情況下,須取得捐贈者的家庭或合法代表的允許。器官捐贈是一種無私或人類團結的行為。尤其是對基督徒,這是愛德的行為,等同愛近人,是基督徒的團結。器官捐獻表現出捐贈者不僅與他人一起活,更是為他人而活。
器官銷售是用器官去換取金錢或同等價值物質。器官的來源是供應商或賣方,銷售自己人體器官似乎已把身體商業化了,嚴格來說,人的身體是肉體加靈魂。
器官的捐贈者可以是已亡者——即屍體捐贈;亦可以是活人捐贈,但必須取得捐贈者、或其家屬、或其合法代表的允許才能移除器官。允許有三種:自由和知情同意、經理人的同意或替代式同意和推定同意。
活人可以選擇在去世前,自由地把他/她的器官捐獻或死後才把器官移除?
- 器官捐贈者:已故捐贈者
在澳門,就像大多數國家一樣,器官移植一般是指一個人在死後可以遵守「生物性遺囑」或遺囑,志在他/她能死後把還有生命的器官捐出。
在這些個案中涉及的兩個主要倫理問題是:必需確實捐贈器官的人已經死亡;而且已從已故的捐獻者或其合法的代表取得允許,去移除要捐獻的器官。
要摘取已故捐獻者的器官,就只有在捐獻者確定死亡後才能獲取。因此,在摘取任何器官之前便應提供死亡證明。教宗庇護十二世指出:從已確定死亡和有死亡證明的屍體摘取器官,是法律允許的。
從科學和醫學角度來看,死亡通常被定義為心肺功能已完全和不可逆轉的停止運作,或整個大腦的功能停止運作——包括腦幹。因此,宣佈死亡的兩個標準都是傳統的,亦即是1. 循環呼吸系統:這裏指病人的心臟停止跳動,他/她不再呼吸;2. 神經系統或腦死。
從倫理而言,心肺功能這個標準是沒什麽大問題的,問題主要來自科學,就用科學去解決好了;死亡的臨床症狀是用藥物決定的,有好的科學,便能奠定良好的道德準則。
至於[腦死]這標準,若望保祿二世(2000年8月29日),向第18屆世界器官移植專家大會講詞有提:「最近為確定死亡而採用的標準——即腦功能已完全和不可逆轉的停止運作--若嚴格應用,與健全的人類學並不構成衝突。所以,負責確定死亡的醫務人員可以在個別個案中使用這些標準,作為道德判斷,確保[道德必然性],而這道德必然性被認為是道德上正確的行動。
這位波蘭教宗補充說:若只為了增加移植器官的供應,而不尊重客觀和充分的標準去驗證捐獻者的死亡,將構成安樂死的一種形式——甚至謀殺。如果不是肯定地通過[腦死亡]這標準去宣佈死亡,「那便必需以[預防的原則]作為依歸」(教宗本篤十六世)。可是,在真正有懷疑的情況下,生命當然優先於死亡。
關於允許這問題,我們又帶出另一個道德問題:我們可以從捐贈者,或他/她的代理決策人,取得知情同意?在他/她死亡之前,有意的捐贈者必須在清晰的自由和知情同意下給予指示——通過預先安排或[生前預囑]或器官捐贈咭——同意在他/她死後移去器官,(器官捐贈咭的做法為[選擇適用]做法)。如果病人明確表示拒絕捐贈器官,那就任何器官也不可以在他/她死後摘取(這是[選擇撤出]做法)。[選擇撤出]做法是認為每個人都是假定捐獻者,除非病人或其代表已明確表示不願意把器官捐獻。[強迫性捐贈](例如來自囚犯),是會遭到普遍譴責的(生物倫理學家Bernadette Tobin)。
因此,如已故捐贈者在死亡前沒明確表示同意捐贈或明確拒絕(不同反對捐贈);或已逝者家人、或合法代表在捐贈者死亡後也沒明確表示同意捐贈或明確拒絕的話, 則可推定允許。[推定允許]在許多歐洲國家,以及巴西和新加坡,已經是合法。生物倫理學家James Childress寫道:推定允許或捐贈是「假定個人(和/或家人)對屍體器官的擁有權和處置權;故不論已逝者生前或家人現時的異議——也構成同意。」
我就用天主教教理(CCC,2296條)去總結教會在這一問題上的訓導:「在死後捐贈器官,是高尚而有功績的行為,值得鼓勵,應視為慷慨的連帶責任的表現。若為了延緩他人的死亡,而直接引發另一個人的傷殘,或者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