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我們說過,和他人聯繫是人本性的一部分。聯繫有眾多的形式,其中兩個為人是不可或缺的:家庭和國家。
家庭是人第一個和最基本的人性社群。人在那裡出世,接受教育和成長。但是,家庭不可能獨善其身,它需要國家的支援和捍衛其權益。此外,有些社群讓人可以在教育,專業,政治,文化,宗教或經濟領域上獲得培育,它們對於每個人的發展均有重要的貢獻。
在社會中,有甚麼重要的概念或原則,我們必須知道和謹記呢?以下有四點,可以以不同的方法應用在社會各個領域: (1)每個有位格的人的尊嚴、(2)公益、(3)輔助原則(subsidiarity)和(4)連帶責任(solidarity)。
第一個原則就是人性尊嚴。我們在之前已討論過它(參閱《速食哲學》第54篇)。每個人,那管他或她的狀況如何,也應受社會尊重。
第二個原則則從第一個原則引伸而來:公益。如果每個人都值得被社會尊重,那麼社會便需要創造有利的條件,讓每個人有可能把自身的潛能發揮得淋漓盡致。這就是公益的意義。
伯多祿·杜拉克對公益的重要性作出以下的觀察:「這不是歷史上第一個多元社會。但其它多元社會之所以自行毀滅,是因為沒有人關注或重視公益這回事。」(伯多祿·杜拉克,“The New Pluralism”,領袖對領袖,1999年、秋季、第14點)
那麼,獲得公益需要甚麼元素?
我們已經提及過第一點:尊重每個人的尊嚴。 如果每個人不被尊重和沒有被賦予基本需要,他無法發展自己。這也應用於家庭和社會。
第二點,「公共福利包括社會福利以及社團本身的發展」(《天主教教理》第1908點)。這些發展不止應用於物質方面(食物、衣服、住處、健康、就業),還有靈性上(教育,文化,宗教)。
最後,和平,「公益包括和平,就是一個穩定和安全的正義秩序。」(《天主教教理》第1909點)也是需要的。
從以上所見,我們見到,公益的實踐有賴權力當局領導社群和其中的成員的付出或主動性.。在交響曲團中,他們可能有最好的樂器和演奏家,但他們也需要一名指揮才能演出。在社會各個階層,那管是家庭或公民社會或宗教團體,權力當局是需要的。權力當局的需要並不是為了當局本身,而是為了公益的緣故。如果權力當局不是為公益而運作,那麼它便會喪失它的權力和治理的職責。
那輔助原則和連帶責任呢?我們下一次會討論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