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我們先前探討過生命可以多麼複雜,現在,我們會進一步了解其複雜之處。很有可能,我們作某件事時,其行為本身是善或好的,持有善的目的或意圖,並且在善的環境下進行。但是,倘若這行為促進他人的惡行(的發生)呢?
例如,有一天你來到朋友的家,因為天氣較熱,所以你決定打開窗戶。這行為,本身當然是好的。後來,你離開房子時,忘記了關掉窗戶,不久便有一位盜賊來到房子,盜取很多寶貴的財物。這例子提醒我們的行為能帶來不同後果(《速食哲學》第68篇)。當一個行為協助另一個人犯下惡行時,這稱為「與惡合作」或「與惡合謀」(cooperation in evil)。到底一個人能否參與另一個人的惡行呢?
首先,我們必須分辨兩種參與惡的合作的方式:(1)正式(formal)參與的合作,(2)物質(material)參與的合作。它們之間有甚麼分別呢?
(1)正式參與惡的合作是明知與故意地(即自由地)對他人進行或意圖進行的惡行給予協助。正式參與的合作可以是(1a)明確的 或(1b)含蓄的。不管用那種方式,這位正式參與的合作者都會因這不道德行為而沾上罪名。例如,有人和你說,他很沮喪,欲吊頸自殺……而你給予他一條繩子。這是正式參與惡的合作,你和他的自殺行為一樣,是有罪的。
(2)在物質參與的合作中,有人在其中提供協助,但是這人沒有明確的或含蓄的同意他人的惡行。
物質參與可以是(2a)直接和(2b)間接的。
(2a)直接的物質參與是參與者對惡行的貢獻是直接的,或其貢獻對(促成)惡行構成必要性。如果他是被逼這樣做,那麼這在道德上是許可的。
(2b)非直接的物質參與是,參與者的貢獻不是直接的,或其貢獻對(促成)惡行不是必要的構成部分。一個人能在物質上參與,要符合以下兩點:他有相稱的理由去做,而當中沒有「壞榜樣」的危險。 (「壞榜樣」指引領或導致他人犯罪)。例如,一個在藥房當售貨員的人出售避孕套。她知道提供途徑來協助他人「人工地」防止生命是不道德的。然而,因為在她所處的城市尋找工作非常困難,如果她辭職的話,這樣會導致她的家庭陷入困難的財政時刻。所以,她傾向留任現時的工作,即使她知道她不會在藥房直接宣傳避孕套的銷售。她的行為和其目的是賺取生活費(這是善的),雖然這樣會帶來另一個結果(參閱《速食哲學》第68篇)。
再者,不直接的物質參與可以是 (2b-i) 近距離 或(2b-ii) 遠距離的,這要看這人和惡行有多大的連繫。 以一個遠距離的物質參與為例:你是一名電腦專家,你的朋友請求你為他修理他的電腦,但當電腦修理好後,您的朋友卻用來觀看色情影片。
再者,我們要牢記這點,所謂「參與」不一定要作一些事(主動的參與)。 一個人不作任何事也可以參與惡的合作(被動的參與),例如,我不阻止另一個人的犯罪活動,即使我有能力這樣做。
參與惡的合作的例子層出不窮。如果想知道更多有關天主教機構對衛生保健的原則的討論,可以詢問John A Di Camillo的《Understanding Cooperation with Ev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