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我們已經學習了客觀的規條(道德律)和主觀的道德規條(良知)。接著的問題是:良知需要檢察行為的那一方面(「行為」也意謂「思想」、「慾望」、「態度」),來決定這行為是善或惡?如果這人是一番好意,如果他的意圖或動機(拉丁文為 finis operantis)是善或好的,那麼行為就具備資格是為「善」?
例如,倘若有人在沒有詢問我的情況下奪取我的金錢,而他的意圖是為了幫助另一個有需要的人,我們會認為這是善行或好的行為嗎? 或許不是。聖伯爾納鐸 (1090-1153)說:“L’enfer est plein de bonnes volontés ou désirs”(「地獄充滿了善意的願望和慾望」)。所以,如果善意的意圖並不足夠,那麼我們還需要考慮行為中的那些因素呢?
(1)行為本身對判斷行為是善或惡好像很重要似的。例如,如果有人在沒有我的批准之下取了我的錢,我會視他的行為為「惡」,即使他打算把我的錢給予有需要的人。所以,除了這個人行這行為的意圖外,我們也要考慮到該行為本身。在倫理學中,這稱為(道德的)行為對象(拉丁文為 finis operis)。行為對象是行為首要考慮的因素,是判斷行為的善惡中,第一件需要考慮的事。
(2)但是意圖或目的呢?它如何影響行為呢?這人行這事的意圖(finis operantis)可以使他的行為更好或更不好,或更多惡或更少惡。然而,一個善或好的意圖不可能把惡的行為轉化為好的行為。
行為對象(finis operis)的道德會被它的意向(finis operantis)所影響。舉個例子,為了炫耀而捐獻是有別於為了幫助別人而捐獻,兩者也有別於為了光榮天主而捐獻。第一個行為或許不太好,另一個較為好點,但第三個行為在三個選擇當中必然是最好的。
(3)再者,我們需要考慮到環境或情況。環境包括人物(who)、事情(what)、時間(when)、地點(where)或做法(how)。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要考慮到作這行為的人是誰。小孩說謊與政府官員說謊是不同的情況也有不同的嚴重性(前者不嚴重,但後者可以成為嚴重的過失)。宰殺一個有自衛能力的人和宰殺孕婦內一個手無殺雞之力的無辜嬰兒,也是不一樣的。
我們也要問這行為是對誰做的。從一個大富翁身上偷$20和從一個乞丐身上偷$20是不同的。
我們或也要問涉及了甚麼(事物的數量和質量)。例如,偷了聖器(禮儀用品)比偷了非崇拜用途的物件更加嚴重,即使兩件物件持有相同的價錢。
作這行為的時間和長短也影響該行為的善或惡。對他人憤怒一陣子和對他人憤怒五天是多大的分別呢。
作這行為的地點也會影響它的道德性:在公眾地方犯罪有別於私下犯罪。
行為中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也會影響我們的行為。一個人可以很粗暴的或很有禮貌的更正他人。
其它環境也可以更變行為的善。例如,工作是善或好之事。但在不太順利的情況下工作(例如:天氣酷熱,昏昏欲睡或疲倦,老闆很不合理)能增加行為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