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我們談論過,當我們受到不公義或不公平之苦時,這引發我們思考所承受的惡和被剝奪了的善。我們因而思考倫理和道德。當我們沒有獲得應有的尊重時,在工作中沒有得到應得的報酬時,我們的名聲或榮譽被他人玷污時,他人在情感上或生理上傷害我們時,他人羞辱我們時,我們抗議和作出申冤。我們稱這些情況為「不公義」、「不公平」、「過分的」、「不道德」。
作為人,我們知悉我們的自由,我們的尊嚴;我們意識到我們所擁有的權利(參閱「速食哲學」,第54篇),當這些權利被奪去時,我們感到被侵犯。我們受到侵犯的經驗讓我們見到道德的重要性和倫理規則的需要性。我們視道德為一種保護。道德是保護由人性而來的人權。其實,我們對本性道德律(natural moral law)有一種知覺或直覺。這直覺植根在我們內,只有在暴力的情況下才能被剝奪。
維克多.弗蘭克(Viktor Frankl) 神經學家,奧斯威辛集中營的生還者,在其1946年的著作中《活出意義來》(此書在他與世長辭時——1997年——已經賣出超過1000萬本和被翻譯為24種語言)中,描述了囚禁者如何在集中營中忍受恐懼之苦。每天面對著非人的殘暴對待,逐漸地,囚禁者變得心硬、被動、麻木和冷漠——他們停止關注身邊的囚禁者受到動物也不配的虐待。暴力剝奪了他們的道德感。
上一次我們談論說,我們不能沒有道德法規的生活。一些人認為,與其相信客觀的和嚴謹的道德系統,我們應該在不同的文化或情況下調整倫理的標準。他們不相信我們應該擁抱一個普遍的(universal)和絕對的參考點。這稱為「道德相對論」。
伯多祿.克里夫特(Peter Kreeft)在其教學《道德相對論的駁斥》(A Refutation of Moral Relativism)文章中指出了五個主張道德相對論的原因:心理的(它給予我罪惡感,而罪惡感是不好的)、文化(每個文化也有其自身的規條)、社會的狀況(我們在成長過程中會被潛言默化地灌輸某種的思考方式,使我們有別於其它文化)、自由的限制、寬容的需要(絕對的規條是殘暴的)、情況(不同的情況,尤其是極端的,需要不同的解決方法)。(請在文章末的網址瀏覽伯多祿·克里夫特的詳細討論。)
我們探討相對論者的假設「沒有事情是絕對的,所有事情是相對的」無效的原因。如果沒有事情是絕對的,那麼「沒有事情是絕對的」這聲明也不是絕對的。
在總結時,讓我對道德相對論說明三點。
1. 不同的文化存在不同的價值固然是真,不管如何,對於最基本的善,各文化之間是有共識的。例如,很大機會沒有文化會譴責勤奮、無私、智慧、樂觀、自我控制。也有很大機會沒有文化會讚賞自我中心、魯莽、說謊、缺乏尊重、背叛,濫用自然資源。
2. 從以上所見,我們的人權受到威脅時,我們才便會意識到道德。我只可在他人都認同的情況下維護自己的這些權利。但如果每個人都有其自身的準則,那麼公義的伸張只可能靠靠運氣了。
3. 道德相對論本應是容忍的典範。但它不能夠容忍信條。所以這論點本來就已經成為了獨裁主義:「相對論的暴政」(拉辛格樞機,教宗選舉前的彌撒講道)。
(彼得.克里夫特的文章可以在以下網址找到:www.peterkreeft.com/audio/05_relativism/relativism_transcription.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