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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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吳志濠
我們說了許多和人有關的事情,但我們對「心」一詞卻隻字不提。由於這詞和人性的關連太密切,故此一個「無心的人」常被認為不是人。聖經提及它至少有一千次。然而,它卻不在聖多瑪斯提及的眾多的官能中(感官,傾向,理智和意志)。為甚麼?因為這詞彙「心」是類比的。它在不同的情況下被使用,而當中都有著同樣的用意,即人的存有深處的東西。讓我們現在探討它不同的用意吧。
「心」一詞代表人性情感整個幅度:愛和恨(參考多俾亞4:13);喜樂(參考申命記28:47;撒慕爾紀上2:1;箴言15:13,15;聖詠13:6);痛苦和憂傷(參考聖詠13:3;箴言15:15;若望16:16);懼怕(參考若望14:1);志向(參考雅各伯3:14);憤怒(瑪加伯上2:24); 希望(參考德訓篇 14:2);失望(參考 若蘇厄 2:11);或勇氣(參考瑪加伯下 1:3)。
但不只這樣:心並不只關係到我們的情感。心也代表理智。「心不僅有,而且認識,瞭解……吾主訓斥經師道:『你們為何心生惡念?』(瑪竇 9:4)」(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164)
再者,心也代表一個人的意志,「引導整個人的靈魂肉體,趨向其善的人格」(《基督剛經過》,第164點),和堅定他所作出的決定:「因為你的財寶在那裡,你的心也必在那裡」(瑪竇6:21)。
它也可以代表整個人。聖施禮華說道:「當我們說到某人的心時,不只是指他的情感,而是涉及他與人友愛交往中的整個人格。聖經為了幫助我們明瞭天主的事理,採用充滿人性味兒的詞語『心』,來表示思言行動的總結與根源,表現和基礎。人的價值即其心的價值……」(《基督剛經過》,164)
心「一詞」也關係到良心,「即按聖經所指是人的最深之處,人就是在那深處決定是否接納天主」(《天主教教理》368)。
但「良心」指的是甚麼?是一種感覺嗎?不,不是的。
要明白良心是甚麼,我們需要返回理智的三個運作:(1)領悟、 (2)判斷和(3)推理 (參閱「 速食哲學 」第7篇)。良心在判斷一項行為為善或惡時,它便是理智的行為。我們知道理智的第二個運作(判斷)引領我們肯定或否定,例如:「這貓是黑色」(肯定),或「這貓不是白色」(否定)。當肯定或否定的行為牽涉到行為的善或惡時,這便稱為「良心」。例如,當我和自己說,「我在說真理」或「我現在不是在做我應該做的事」,或「我正在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奪取別人的東西」(盜竊)等等,這些情況我的良心正在行動。這些判斷是良心的行為。
正如一個人可以誤解或錯判他人,同樣,一個人也可以因為無知或錯誤而擁有錯誤或不當的良心。正如理智需要被培育和教育,同樣,良心也需要被培育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