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思穎
教區教理培育委員會
有關人工受孕的倫理問題,最近在熾熱討論中。在教會內的討論中,一提到「人工」一詞,馬上會出現「可以做」或「不可以做」兩個陣營間的討論,似乎,許多人很關心這個可做與不可做的這條界線。教會所訂的規則,不是要人活得痛苦和壓迫,而是,要人活得有尊嚴和活得自由,並肖似耶穌基督。故此,當我們在教會內碰到倫理問題時,除了要知道「可做還是不可做」,同時必要明白「為甚麼」,而這個「為甚麼」的背後,必定與救恩和生命的圓滿緊密相連。
梵二前的婚姻家庭觀
首先,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下簡稱「梵二」)之前,教宗庇護十一世在《聖潔婚姻》通諭中,根據教會聖師聖奧斯定所講有關婚姻的好處是這樣的:「子女、信實、聖事三項好處,便是婚姻之所以為好的理由。」[i](S. Augustinus, De Bono Conjug. C.24 n.32)[ii]在1917頒佈的舊聖教法典中[iii],第1012條闡述婚姻的聖事性:「吾主基督把領洗教友間的一項婚姻契約提升到聖事的尊位。」——婚姻的性質:不可拆散性。舊法典第1013條,也闡明生育子女是婚姻的首要目的:「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子女和教育他們,次要目的是彼此互助和治療情慾。」——婚姻的首要目的:生育和傳生人類。舊法典第1081條,指出信實是夫妻關係的特質:「婚姻是男女二人訂定的合法契約,因此契約,雙方互相授受其身體的永久而除外的佔有權,以便舉行本質上適宜於生育子女的行為。」——婚姻中的夫妻關係:專一性和排他性。
梵二後的婚姻家庭觀
在梵二的《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以下簡稱「CS」)第二部份第一章,談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尊嚴」。CS48表示,「兩人成為一體」被認為是婚姻的最核心處,這才是婚姻的所以然;婚姻有其獨立的地位,無需靠任何所謂目的而被賦予有意義。CS49表達了人本思想的取向,夫妻愛是屬於人性的,而夫婦間的性愛,是聖潔、正當、高貴和合乎人道的表現,充滿愉快和感激。CS50指出婚姻及夫妻之愛本質上是指向生育並教養子女,不過,子女是婚姻的成果,但婚姻並不是只為傳生而設立的。CS51將婚姻作為一個人的團體來看待,並強調維護其尊嚴和固有價值,指出,在真正夫妻之愛的交織中,要尊重互相授與及傳生人類的整個意義。
梵二前後的轉變
在於婚姻家庭及生育子女的課題上,梵二後的婚姻觀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 夫妻關係是一個家庭中的首席。
- 為上主所創造的婚姻是基於男女兩人間一種親密的、不可拆散的、專一的生活和愛的關係。它透過兩人互相把自己交與對方及接納對方而產生。
- 夫婦之愛是婚姻的核心,它有其獨立的意義,無須靠任何目的而存在。
- 生育和教養是婚姻的卓越成果,但婚姻並不是為了傳生而設。
在生育的課題上,梵二的突破,是不再把婚姻的目的只界定在生育內,生育只是婚姻眾多目的及好處中的一個,雖則也是一個重要的目的。梵二視生育和人際的幅度為婚姻的兩大基本因素,只強調一面而忽視另一面均被視為相反天主教的教導。
生育和婚姻行為的關係
梵二的討論中強烈指出,生育不可以置於婚姻之外,而且,生育是婚姻的結果,並非目的。故此,在討論生育的問題時,必須建立在夫妻行為和意義的基礎上。教廷信理部於1987年頒佈的《生命恩賜》訓令(中譯名稱為《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提供了以下的原則:
教會有關婚姻和人類生殖的訓導強調:「婚姻行為雙重意義:『共融意義』和『生殖意義』,是天主意願的不可分割的關係,人不能自加破壞。藉此親密關係,夫婦結為一體,根據天賦的神律,衍生新的一代。」[iv]新法典第1061條指出:「如夫婦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婚姻行為時,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婦二人成為一體。」如此的受孕是合法。但在道德觀點上,當生育並非屬於婚姻行為的果實,即並非夫婦共融的特有行為結果時,也就喪失了應有的完整。
婚姻果實和婚姻意義的緊密關係的道德價值是基於人的共融——包括肉身和靈魂的共融。夫婦雙方在「身體語言中」共同表達他們的愛情——這愛情兼具「夫婦的意義」和「父母之道的意義」。夫婦在他們的肉身之中,並且經由他們的肉身,滿全他們的婚姻,並且可藉此成為父母。為尊重他們的身體語言及其自己的慷慨,夫婦的契合必須以尊重有機會生殖為原則;生殖的孩子必須是婚姻之愛的果實。在夫婦體外完成的受孕,喪失了身體語言和夫婦共融的意義和價值。
只有尊重婚姻行為的意義的關係以及尊重人類的共融,生殖才可符合人的尊嚴。人的父母也是獻身的果實。受孕的胚胎必須是其父母愛情的結晶。他不能是隨心所欲的、以醫學或生物學技術製造的成果,這樣的產品只能降格為科技的產品。無人可以將子女的誕生屈從於科技的效能,根據控制和操縱的標準衝量。[v]
人工受孕的分類
「人工生殖」或「人工受孕」,是指在男女性交之外導致受孕的技術方法。[vi]以下是人工受孕方法的大致分類,將之列出並簡略說明,然後再以教會的原則逐一分析。[vii](醫學界不斷推出新技術,此文章未能盡錄)
- 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這是一種把預先收集的精液注入女性子宮內導致懷孕的技術。它又可分為兩類
- i) 同體人工授精:把丈夫的精液注入妻子的子宮內,使妻子懷孕。
- ii) 異體人工授精:採用第三者的精液,注入妻子的子宮內,讓她受孕。
- 試管受孕(In Vitro Fertilization):把男性精子及女性卵子授集後,在試管中使精卵結合,然後把受精卵移植到女性的子宮內,讓它在子管內著床。
- i) 同體試管受孕:精子卵子來自夫婦
- ii) 異體試管受孕:精子卵子非來自夫婦
- 輸卵管配子移植(Game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先把精子與卵子放在培養液裡,然後再放回輸卵管末端,讓精卵自然結合。
- i) 受精卵輸卵管移植(ZIFT: Zygo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精子與卵子在試管受精後,再放入輸卵管
- ii) 胚胎輸卵管移植(TET: Tubal Embryo transer):把分裂成4-8個已判斷是好的細胞胚胎,放入輸卵管
iii) 輸卵管末端卵子植入(LTOT: Low Tubal Ovum Transer):先從妻子的卵子未成熟時取出,使卵子培養成熟,然後放入輸卵管末端,然後夫婦進行房事性交受精。[viii]
對於上述人工受孕的方法的討論
先討論人工授精中的同體人工授精倫理性。在梵二之前,教會已經有三篇文章反對同體人工授精:
- 1949年9月29日教宗庇護十二世接見公教醫生第四屆國際大會出席代表的講詞指出:「為了取得精液而實行拂性行為,不必說,是不許可的。」所謂「拂手行為」是指手淫的行為。既然手淫是不道德的,靠它而達致的結果,也是不許可的。」[ix]
- 1951年10月29日教宗庇護十二世致公教醫生講詞聲明:「假如將夫妻的同居及性行為僅視作用以傳種的生物機能,便無異把家庭這聖所變為生物化驗室了。……性行為本身便是夫妻二人的人格的行為,又是二人同時的、直接的合作。……細胞的結合是可以用人工進行的,無需夫妻的性行為。而夫妻的性行為,卻因了本性的安排,是兩個人格的合作。」[x]
- 1956年5月19日教宗庇護十二世致生育國際協會大會的講詞明言:「生育子女的生物條件,必須與夫妻的性行為聯合起來。總不許可將二者加以分割;不許可舉行性行為而蓄性排除生育,亦不許可只企求生育而排除夫妻的性行為。……人類的生育,不只是生理問題,而是本質上與倫理有關係的。」[xi]
綜觀教宗庇護十二世的訓導,他們認為同體人工授精是不許可的,理由是:1. 取得精液要靠手淫,本身已是不道德;2. 有把家庭聖所變為生物實驗室的感覺;3. 生命的出現必須是夫妻人格的合作,由兩人出自愛的性行為產生,而人受精欠缺這些。[xii]
梵二後,教宗保祿六世堅持結合與生育不可分:「教會多次講這端道理,是建於天主所定的不可分的關係上,而不能隨意切斷夫婦性行為的兩種意義:結合的意義和生育的意義。」[xiii]
而《生命恩賜》訓令也引用以上的原則來反對人工授精,並加上「身體的語言」的理由:「夫婦雙方在『身體語言中』共同表達他們的愛情——這愛情兼具『夫婦的意義』和『父母之道的意義』。……在夫婦體外完成的受孕,喪失了身體語言和夫婦共融的意義和價值。」
對於異體人工授精,天主教反對的立場是堅定的,除了上述的理由外,更認定它違反了夫婦的婚姻盟約,而夫妻對於對方的身體的生育的行為,是有排他性的、不能轉讓的權利:「異體人工受孕違背婚姻的共融、夫婦的尊嚴、父母應有的使命以及孩子受孕並在婚姻中和經由婚姻而投入世界的權利。」[xiv]
異體人工授精所帶來的其他問題,如精子來源,孩子父母的身份,家屬財產承繼等,往往都引發起更多複雜和混亂的情況。
教會對於試管受孕的訓導很清楚(無論是同體或異體)。首先,在試管受孕的過程中,有無數的胚胎被毁滅:「通常並非全部放回母體的生殖系統之內;所謂『後備』胚胎都毁滅了或加以冷藏,有時候,部份移植的胚始因優生學、經濟或心理等原因而毁棄。」[xv]操縱別人的生命,甚至毁滅生命的行為是不道德的。
生命(受精卵)在試管中誕生,而不是在夫妻房事中誕生,明顯地,這方式也有違了婚姻的「共融意義」,也切斷夫婦性行為的兩種意義:「結合的意義」和「生育的意義」。
而試管受孕此方式,也令至另一個問題的出現——借胎或捐卵母親(surrogate mother),也有人稱之為代孕母親。教會訓導對於借胎或捐卵母親的道德性是否定的:「此舉違背了婚姻的共融和人類生育的尊嚴。借胎或捐卵母親意味著客觀上未能履行母愛、夫婦忠誠和負責母道的義務;此舉違背了孩子受孕、在母體內成長和出生以及由父母養育的權利。此舉損害了家庭,在家庭建基的生理、心理和道德元素之間造成分裂。」[xvi]
輸卵管配子移植的第(1)和(2)類,其方式和道德性的討論,與試管受孕相類似,就是毁滅生命的不道德性,破壞婚姻中的「共融意義」,以及夫婦性行為的兩種意義:「結合的意義」和「生育的意義」。
而第(3)類輸卵管末端卵子植入(LTOT)卻有討論的空間,因為這個方法沒有把夫婦間的性行為與生育分開,是將卵子取去培養才放進母體,某程度上非干預生育,是幫助自然結合行為更順利。有神學家將LTOT連同人工授精及試管孕一起反對,認為它們是「都是取代而非輔助性愛結合行為的生殖方法,以這些方法所生的小孩,並不是夫婦性愛結合行為的果實,而是生殖技術帶來的產品。」[xvii]而《生命恩賜》訓令卻表示:「道德良知『並無禁止使用某些人工方法,方便這種自然行為或確保這種自然行為達致其正當目的。』(教宗庇護十二世語)如果科技方法有便於婚姻行為或有助於達成自然目的,在道德上是可以接納的。另一方面,如果這方法有意取代婚姻行為,則屬不道德了。」[xviii]羅馬教會當局也沒有加止阻止LTOT,當年信理部長拉辛格樞機,在被問及此方法的道德性時,他這樣答覆:「教會訓導權還未做決斷,醫生可依照自己的良心行事,並等待指示。」[xix]
教會對於不孕所產生的痛苦的同情
在《生命恩賜》訓令中,教會清楚表達對不孕者的理解和同情:「夫婦不能生育或懼怕產下傷殘嬰兒,他們的痛苦應得到理解和正確的評價。站在夫婦的立場而言,渴望生育孩子是人之常情:這種渴望反映了夫妻之愛包含了作父母的使命。當夫發覺不育之病無法治療時,這種渴望尤其強烈。」[xx]
然而,人最基本的尊嚴和權利,卻是教會優先保護和推崇的:「婚姻並無授予夫婦獲得子女的權利,只是授予履行生育的自然行為的權利。說有權去獲得子女,便違背了子女的尊嚴和本性。子女不是一個人有權擁有的物件,也不能被視為屬於某一物主;子女是恩賜、無上的恩賜、婚姻中完全白白得來的恩賜,是夫婦互相交付的活見證。為此理由,子女是其父母夫婦之愛的特有行為的果,從受孕的一刻開始,就有權受到一個人應有的尊重。」[xxi]
對於成孕有困難的人士,教會予以鼓勵,特別以信德的眼光去理解這種困難和阻礙:「對於那些未能達成其作父母的合理願望的人,全體信眾有義務予以援手,分擔他們的痛苦。身處這可憫狀況的夫婦,應以此為一種特別的方式,去承擔主的十字架——靈性滿全的根源。不育夫婦應切記,『即使無法生育,夫婦生活並不因此失去價值。事實上,肉體的不育卻能成為夫婦為別人服務的機會,例如:領養孩子、參與教育工作、幫助別人家庭、協助窮人或殘障兒童等。』[xxii]」[xxiii]
總結
當我們談生育,絶不可以將它獨立於婚姻,而成為一個單一的話題來討論。而一個家庭的建立,是由兩個相愛又願意彼此委身的男女所締結婚姻作為起始:「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並確定了基本的結構。」[《天主教教理》(以下簡稱「CCC」)2203]
一個典型的家庭模式,固然是父母和子女所構成:「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CCC 2202)不過,這並不是說子女是必然的權利,它卻是一種恩賜:「生育是一個恩賜,是婚姻的一個目的……孩子不是夫婦之愛的外在附加品。」(CCC 2366)
對於運用人工方法達到生育子女目的,教會堅持維護生命和婚姻尊貴的原則及提出條件:「針對為減少人類不孕症進行的研究,是值得鼓勵的,條件是這些研究應『按照天主的計畫與意願,為人服務,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服務』。」(CCC 2375)
「嬰兒不是該有的,而是恩賜的。『婚姻至高無上的禮物』就是一個有位格的人。不該把嬰兒視為被佔有的東西,如果這樣,將成立所謂的『對子女有權利』。在此領域內,唯有嬰兒才有真正的權利:就是『應該是父母夫妻之愛的特有行為的結晶,也應該有從受孕的一刻被尊為人』的權利。」(CCC 2378)
信仰是一種召叫,作為基督徒,其召叫是以基督的價值去過活;而婚姻也一種召叫,而基督徒所締結的婚姻,更有彰顯天主聖三的特質。夫婦的愛,除了可投射於子女身上,更可以流溢於社會和教會之中,以及在愛德服務之上。「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並非絕對的壞事。夫妻在已用盡醫藥的合法手段之後,仍然不孕,需要與基督的十字架結合,這是一切屬靈生育的泉源。他們可以顯示他們的慷慨,去認養被遺棄的兒童,或者去完成對別人的一些很費精神的服務。」(CCC 2379)
教宗在去年頒佈的《愛的喜樂》宗座勸諭中也有指出:「我們亦應記得,生育和領養不是唯一活出夫婦傳遞生命的愛的唯一方法。即使是子女眾多的家庭,也蒙召對他們所處身的社會作出貢獻,以其他方式孕育生命,延伸那維繫家庭的愛。基督信仰的家庭絶不應忘記,『信仰並不使我們脫離世界,而是使我們更深入這世界。』」[xxiv]
資料來源:
[i] 拉丁原文:«Haec omnia, — inquit S. Augustinus, — bona sunt, propter quae nuptiae bonae sunt: PROLES, FIDES, SACRAMENTUM»
[ii] 參閱庇護十二世,《聖潔婚姻》通諭(Casti Connubii),1930,韓山城譯,台北: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2014,10號。
[iii] 「舊法典」,是指1917年由教宗本篤十五世頒佈的《天主教法典》,共有2414條教規。經一段時間的應用和修訂之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83年頒佈了修訂了的《天主教法典》,一般稱為「新法典」,共有1752條教規。
[iv] 保祿六世,《人類的生命》通諭(Humanae Vitae),1968,王愈榮譯,台北: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秘書處,1984,12號。
[v] 參閱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賜》訓令(Donum Vitae),1987,第二章4號。
[vi] 同上,第二章。
[vii] 參閱吳智勳,「生育科技的倫理訓導」,見《神思》第92期,香港:思維出版社,2012,2-9頁。
[viii] This procedure, originally designed for women whose infertility was caused by blocked, damaged, or diseased fallopian, tubes, relocates her ovum, bypassing and circumventing the area of tubal pathology in order to place the ovum into the fallopian tube below the point of damage, disease, or blockage so that her own husband’s sperm, introduced into her body by the martial act, can then effect fertilization. It is called “low tubal ovum transfer” because ordinarily the ovum is relocated in the lower part of the fallopian tube (or at times in the uterus itself). 參閲Donald T. DeMarco, “Catholic Moral Teaching and TOT/GIFT” in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Marriage and the Church, pp.122-139.
[ix] 《近代教宗文獻:論婚姻與家庭》,韓山城譯,台北:思高聖學會,1964,155頁。
[x] 同上,176頁。
[xi] 同上,212頁。
[xii] 參閱吳智勳,「生育科技的倫理訓導」,見《神思》第92期,3頁。
[xiii] 保祿六世,《人類的生命》,12號。
[xiv] 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賜》,第二章2號。
[xv] 同上,第二章。
[xvi] 同上,第二章3號。
[xvii] 艾立勤,《維護人性尊嚴》,台北:光啟文化事業,2001,156頁。
[xviii] 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賜》,第二章6號。
[xix] 金象逵,《生命倫理》,台北:見證,1995,124頁。
[xx] 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賜》,第三章8號。
[xxi] 同上。
[xxii] 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Familiaris Consortio),1981,台北: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處,1982,8號。
[xxiii] 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賜》,第三章8號。
[xxiv] 方濟各,《愛的喜樂》宗座勸諭(Amoris Laetitia),2016,香港:天主教香港教區,2016,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