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類 All categories 活出信仰 Faith and Life

【眾生皆重要4】允許死亡(Orthothanasia)

文:FAUSTO GOMEZ OP

譯:何紹玲

我們那垂死的朋友若望,患的是轉移型末期腦癌,他的醫生哥哥正協助若望……以人為本和身為一個基督信徒……去面對如此複雜的情況。因為安樂死(euthanasia)和壞的死亡(dysthanasia)都違背倫理,他哥哥便向他的弟弟若望提供了最後的一個選擇方案,便是 (orthothanasia):意即允許死亡或讓他去世。

Orthothanasia或允許死亡合乎倫理嗎?

ORTHOTHANASIA 的意思

Orthothanasia 這字始於50年代,意思是正確的死亡:允許死亡或讓他死亡。

我們必須明白允許死亡發生、意圖讓死亡發生兩者的區別。至於安樂死,這是故意直接導致病人死亡;而允許死亡是基於其嚴重病理直接影響:給病人注射嗎啡是直接為了紓緩痛楚,但也可能造成間接或非預期地把死亡提前,這只能估計和容忍。

我想強調,就「讓他死亡」而言,直接的意圖是希望減輕病人的劇痛。所以不論允許死亡或讓他死亡,這死亡既非直接導致、或意圖導致、或延遲;發生的便發生了,是一樁事件,都會發生於每個世俗人。故此,容許死亡非安樂死,因安樂死涉及不道德死亡;也非「壞的死亡」,因這做法是不適當地推遲死亡。

 

允許死亡的可能性

允許死亡主要的三大可能性。

首先,當發覺療程對延長病人生命是沒用或無效,便應立刻停止:還記得我提過那詩人的名句嗎? 「當神想某人死,他卻要活,那便是瘋狂。」

其次,當延長生命或推遲死亡都為病人或家屬帶來過重負擔。就這一點,《天主教教理》把訓導權傳統的教學,總結如下:「停止昂貴的、危險的、非一般的、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等療程,能是合法的。這是拒絕『過度堅持治療』。作此拒絕並不就是願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尚能勝任和有此能力的話,這決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則應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過,常應尊重病人的合理願望和合法利益。」《天主教教理 2278》

最後一個可能性:當病人需要止痛藥或鎮靜劑,但此舉並無意圖令病人死亡。這些止痛藥或許能減輕痛楚,但也會間接把生命縮短。醫生和有關人士,有責任去紓緩病人的痛楚,這是他們專業的精神、或道德上的責任,局限於禁止直接殺害。總括聖教會傳統的教學,教理指出:「即使認為死亡已迫在眉睫,對一個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為減輕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劑,即使有縮短生命的危險,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嚴,如果死亡並非所願,就是不以死亡作為目標或方法,而只視為預料中的事和無可避免的。」   《天主教教理 2279》

至於允許死亡或讓他死亡,通常要面對的異議主要有三項:第一項是指仍存疑問的治療、第二項是有尊嚴的死亡的正確定義、第三項是病人處於持續植物狀態(植物人PVS)。

先講仍存疑問的治療:如治療是對病人有幫助的,亦不會帶來過重負擔的話,療程應該繼續;我們應好好自理生命,如治療真的無效,一般也應停止。此外,如治療仍存有疑慮或未確定時,「基於病人最佳利益」的原則下,會建議提供可以帶來潛在效益的治療:如有疑問,最佳做法也是以生命為本。

 

有尊嚴的死亡

另一異議:我們如何理解「有尊嚴的死亡」?人們往往誤解它為「沒痛苦的死亡」,就好像那些死得痛苦的人便是死得沒尊嚴。正如有人說,尊嚴這個詞經常被擁護安樂死的人濫用。尊於這理念的人便會理解為:有尊嚴的死亡即尊重垂死的人、為死亡做好準備、好去面對和接受它的來臨。聖人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說過:長者和全人類都應「有權活得有價值和死得有價值」。安寧護理、安適療法或善終服務都能幫助他們死得其所、死得有真尊嚴。

有尊嚴的死亡其實有點模棱兩可,意味著兩個相反的意思。一是為殺人而自圓其說……不管是安樂死或協助自殺……都是出於有違倫理原則的絕對人格自主。讓他安息或讓他死亡同樣是道德的;對於基督信徒,一個有尊嚴的死亡是值得尊敬的,是好的死亡,因它尊重「管理原則」(天主是生命與死亡的上主);在連帶責任(我們是自己家庭的成員,也是主內大家庭的成員),基於尊重所有人為原則,應首先尊重自己和自己的尊嚴及權利,包括享有基本的生命權,直至有尊嚴地到生命完結。藉安寧護理(有譯:姑息護理),加上與天主、自己、親愛的、鄰居等修和後,死亡便可以有尊嚴。

最後一異議我們要面對的:至於昏迷狀態的病人或處於持續植物狀態的病人(植物人),應該給他們什麼治療呢?主要的問題是一份可靠和正確的診斷:但這診斷又有多可靠呢?當然,這些處於長期昏迷狀態的病人需要的是有效而不太劇烈或太昂貴的治療。應給予足夠的食物和飲料,這雖不是醫治診療,卻是每個人必需的。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已通過道德和宗教指令–天主教醫療保健服務–清楚說明聖教會的基本教理指引:應該支持提供所有病人營養物和水份,包括有需要醫療援助的營養物和水份的病人,只要這做法的利益超過患者要承受的負擔。

還有一基本的問題:殺害、允許死亡兩者等同嗎?這兩件事不只不等同,而是有絕大的差異: 殺害本質已是邪惡;允許死亡是從倫理角度去尊重生命,且視死亡為人生必由之路。

或許病人若望很快便死於轉移性腦癌,到目前為止,已向他提供過三個選項:協助自殺、用既沒效又劇烈的療法去拖延死亡、讓他死得有尊嚴。若以人民主義或基督信徒為大前提,最倫理的做法便是第三選項,即允許或讓他死亡。(註:當生命到盡頭……不論是自己或親愛的……要用道德準則去決定時,若仍有懷疑,我們應去請教那些比我們更瞭解的人。然而,我們應為自己的情況作決定,其他人只能建議,不應為我們作決定。)

病人若望問他的醫生哥哥:「我懇求你讓我安靜的死,請你把這痛楚拿走,起碼也大幅度地把痛楚減輕。」若望要求的是安適療法或安寧照顧。安寧照顧是什麼意思?它有什麼含意?讀者們:這問題就留待下回分解吧,謝謝你們陪着我走……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