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家祺
譯/葉俊仁
教會一直跟從耶穌的教導,堅信婚姻乃是永久不可分之結合;因此,一有效之婚姻結合,人並不能予以拆散。
但是並非所有婚配都是有效的。當一個婚姻的有效性受到質疑的時候,例如一對夫婦已終止其關係而無法再彌補,教會的婚姻法庭會就著調查所得,判斷是否有充分理據,以宣判婚姻無效。
澳門教區婚姻法庭已於本月六日(2016年7月6日)成立,號角報與教區婚姻法庭的司法代表道明會士何雅欽神父對談,了解更多關於教區婚姻法庭的性質及使命。
你可以簡單介紹教區婚姻法庭的使命及宗旨嗎?
教區婚姻法庭的使命就是:教區法庭作為一司法機構,去配合當地主教實行其牧人及教區審判員的職務;主要是藉施行正義及維護婚姻聖事的神聖性及不可拆散性,以致力於信友的福祉。
而法庭宗旨則為:襄助主教執行其司法權力,處理教區內所有法律程序的爭訟、科罰或行政案件。當然這只是非常簡單的介紹。
能為我們深入講解教區法庭的職能嗎?
教區婚姻法庭職能在於,襄助主教審理教區內的靈性事項或與靈性事項有關的案件,譬如婚姻訴訟,申請宣布婚姻無效,聖職人員還俗,科處及或赦免刑罰,豁免或恩准等事宜,以及包括主教委託的其它任何文書工作。
教會的教導一直以來清楚指出,婚姻所締約之結合是不可拆散的,但同時又有報導及文章提及「婚姻無效」,你可以為我們解釋更多嗎?
從婚姻無效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理解,當有理據顯示在締結婚約之時,有「超越合理懷疑」之處,則可就此正式宣判該婚姻不曾存在。此時,教區法庭可就此,行使其司法權。《天主教法典》中指出「婚姻享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婚姻的效力有疑問時,應視為有效,至證明無效為止」(天主教法典第1060條)。因此作為一個法律過程,婚姻法庭有必要去判別當中是否存在充分的理據,以宣判婚姻確實無效。
以上所提到的,為要表示教會,以婚姻裁判的方式,行使其施行正義的職責。當有無效婚姻的出現時,不論其無效之理據為何,教會有責任去提供諮詢輔導及改正之方針。教區法庭於此事上,有「神聖的職責」去研究及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並以「天主的名義」,宣判此婚姻是否有效。
在你過往的經驗當中,有很多需要審理的「婚姻」嗎?
在現有的分居個案中,確實存在一定數量的無效婚姻,原因包括疏忽照顧、暴力對待、仇恨等等。在此類情況下,這類的「婚姻」教人不能承受,不符合公義,亦有違當事人的意願,不能以強迫的方法去維持;有見及此,教會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方式,以處理這類的婚姻問題。這樣的工作確實不易,因而有設立教會法庭的需要,以保持客觀性。
主教是憑哪一個能力去行使審判權呢?他又可以委託這權力給予誰去行使?
主教有自宗徒傳下來的,由基督所給予的權威。藉著主教自身的奉獻,教導,以及管轄的權力(參見教會憲章20-21節,教會法典第375條),由此賦予主教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的能力(參見教會法典第135條及第391條1項)。因此,在各教區內,除非另有法例使得個案需另行處理,否則主教本人即是審判員。實際上主教本人較少親自行使審判之權力,而是委託一名教區人士為司法代表,輔助教區的審判,以及處理由主教所指派的工作;當中包含各式各樣的案件以及事宜,而婚姻裁判佔其中的大部分。
在創立教區法庭上,教區主教的支持確實非常重要;即使能勝任此工作的人選實在不易找,但與此同時亦能展現審判員,對於婚姻裁判此重任本身所承載的委託以及奉獻。
豫審員的角色又是什麼?
豫審員是由律師以及熟悉婚姻輔導的人組成,替婚姻裁判會見包括原告在內的有關人士,協調所出現的婚姻問題,以及於有需要時,代為立案,並為案件搜集所需資料。
回顧教宗方濟各的手諭《溫和的審判者主耶穌》有關教會事務委員會的部分,當中有什麼觀點以及訊息可以予以實行?
教宗方濟各將手續予以簡化,使之更為便捷實際,減少繁瑣的部分,貼切信友之需要。在這次的改革部分,甚至可以在充分理由下,簡化至一道行政命令,宣判婚姻無效之執行僅需一審,由主教自己親任審判員,以及各式各樣的簡化程序等等。
有關教區司法代表何雅欽神父
何雅欽神父於2004年1月加入道明會玫瑰會省成為初學,並改會名為雅欽(Saint Hyacinth,1185-1257,波蘭籍道明會士)。他於2006年3月晉鐸,並於2008年10月7日宣發終身聖願。爾後被修會長上派往菲律賓宗座聖多瑪斯大學,攻讀教會法律,於2011年取得法典博士學位。自2014年4月亦受邀於香港教區法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