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毓瑋神父
五. 基督徒揹起十字架,戰勝邪惡
聖子降生救贖的唯一原因就是人犯罪,傷害了天主,也讓人自我傷害、走向墮落。為了不讓人走向絕望,天主樂意拯救所有願意轉向祂的人。天主渴望罪人回頭,只要人願意真誠地悔改,並且透過具體且積極的行動,天主都樂意寬恕。
為此,主耶穌建立了告解聖事,只要是信仰祂的人們,透過祂 (基督) 在世的奧體―教會,妥善領受此聖事,就能獲得罪過的赦免;多做補贖,就能減輕未來煉獄之苦。
1. 告解聖事的重要性
天主教會的七件聖事中,聖洗聖事是天主開放給所有願意歸向祂的人,只要真心願意,妥當的準備之後,就可以領受。其餘六件聖事,除了告解聖事外,都是保留給義人領受,也就是靈魂無大罪的教友領受;告解聖事則是保留給有需要的人,特別是犯有大罪的人。畢竟人總是難免會受七情六慾的影響與誘惑,縱使我們透過聖洗聖事獲得了重生,但人性總是有脆弱的時候。為了不要使私慾篇情纏繞著我們,也是為了已經跌倒的信友能與這些私慾篇情戰鬥,並努力站起來,主耶穌建立的告解聖事就是一種極有利的方法(《天主教教理》no.1426)。
告解聖事是身心靈獲得徹底釋放的聖事,也是天主給教友莫大的恩惠。教會這樣告訴我們:「誰去領受懺悔聖事,便能得到仁慈天主寬恕他得罪天主的罪過,同時與教會和好,因為他們的罪過損傷了教會,教會卻以仁愛、善表和祈禱,幫助他們悔改」(《天主教教理》no.1422)。人畢竟是身、心與靈的結合,身體包含了肉體與心理的層面,而靈魂則是超性的境界;若靈魂能潔淨,也容易使身體及心理能克服邪惡的誘惑與困擾。反之,當人因為罪惡的緣故傷害了自己的肉體與心理,若能徹底地從靈魂的層面著手,勢必能根除罪惡的侵擾,至少不會陷於罪惡之中。
告解聖事的價值在於「人心真誠的懺悔」,這也是得罪赦的主要關鍵與有效要件。這種懺悔不是外在的鞠躬道歉或賠償所能表達的,而是「心靈的皈依」及「內心的懺悔」。教會教導說:「內心的懺悔「是心靈的皈依、內心的懺悔。沒有此種皈依和懺悔,懺悔的行動是沒有效果的,且是虛偽的;相反地,內心的皈依催使人以可見的標記、舉動和悔罪的行為予以表達。」(《天主教教理》no. 1430)
「告解聖事」顧名思義就是「真誠的告明,使人從罪惡獲得解脫」的含意。這是告解聖事的一個特色,因為從誠實告明的行動中看到人「謙卑」的德行。也許有人認為罪過的真正赦免在於自我痛改前非即可,認為向神父辦告解並非是必要行為;因此,不少基督教派對天主教會提出質疑,認為人只要向天主真誠懺悔,就可以得罪赦,無需向司鐸告罪!
然而,天主教會的立場,除了從聖經中找出這是耶穌基督親自授予宗徒們的赦罪代行權外,教會更看到人性非常軟弱的一面,就是「在人前承認自己真正的過失,並且許下要改過」,需要極大的謙卑之德。教會也看到,人若擁有這種「謙卑而產生的悔罪行為」,更有助於堅定悔改並克服誘惑,減少失足再犯的危險。從教會要求在告解聖事時所發的痛悔經可見端倪:「吾主耶穌,我重罪人,得罪天主。今特為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真心痛悔,惱恨我罪,決意定改,寧死再不敢犯天主之誡命。」這種為了「愛天主」及「寧死再不敢犯」的表現,是妥當或得罪赦的要件,也是告解聖事期望我們充足實踐的功課。
2. 謙虛坦承告罪
換句話說,我們經常看到許多是「應付了事」的認錯方式,例如:政治人物、政商名流、知名人物……,其目的在於「平息眾怒」或「只為了減少可能會有的更多麻煩及失」;這類的行為根本稱不上是道歉,更遑論「懺悔」。事實上,真誠懺悔與承認過失之間無法畫上一個絕對的等號,除非滿全了「向天主認錯、向自己認錯及向人承認自己的過失」三方面。
真誠承認過失可以分為三方面:
向天主認錯──此種認錯並不困難,尤其是在面對全能的天主面前,我們自知軟弱,坦承錯誤是我們經常做的事。
向自己認錯──坦承自己確實犯了錯,也很後悔自己的所作所為,這一點也不太困難。
向人承認自己的過失,無論是私下或公開、針對當事人或是相關的人,對一個活生生的人,是非常不容易的。縱使我知道自己犯錯,也在祈禱中向天主承認過失,一旦面對人,也許是出於害羞、害怕、面子、虛榮、憤怒、驕傲、不服氣等各樣的情緒,就會難以啟齒。
這就是告解聖事給人最大的挑戰,也是此聖事最美之所在:它不只要罪人求得赦罪,主耶穌更是要人在最完美的情況下,也就是人用最大的謙卑德行引導下,徹底放下自己的虛偽與驕傲,如此才能在天主面前真誠的懺悔,誠實以對,最後獲得罪過的赦免。
在此也可以看到一項經常被人忽略的美德—勇氣。一談到勇氣,就會用做了什麼了不起的或異於常人的事來衡量。筆者認為「真誠的認錯」才是真正的勇氣,所謂勇於認錯,並且努力改進。勇氣不是生來就有,既是德行,必須靠修煉而來。一個真正勇於認錯的人,值得欽佩與效法。
3. 嚴格要求聽告解司鐸
這是教會根據主耶穌的教導訂出來的一個用心良苦的規範,目的是讓司鐸本身要自愛自律,同時也讓教友懷有極大的信心去領受罪過的赦免。根據《天主教法典》:「在聽告解時,司鐸應記得自己身兼法官與醫生的身分,並被天主立為天主正義與仁慈的聖職人,為謀求天主的榮耀與人靈的救援。-2項-聽告解者,即是教會的聖職人,所以在施行聖事時,應忠實遵循訓導權的教誨,和主管當局所頒布的法則。」(978條1項,第2項)
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到教會有明確的規定,就是聽告解司鐸在告解聖事中擔任的三個角色,此三角色分別在聖事重要的三項步驟中呈現:
首先是審慎的定罪―表示在告罪人說完其罪過後,聽告解司鐸必須擔任法官的角色;司鐸善用其當有的明智、倫理判斷的能力來協助告罪人分辨,其是否有過失及過失的輕重程度。
其次是定罪之後的規勸―按其告出之罪而做個別的教導與規勸,此時聽告解司鐸是在擔任導師的職責,讓罪人獲得鼓勵,並且給予適當的補贖,促使罪人改過遷善,重新開始;教化的意味非常濃厚。
第三是代替天主赦罪―在完成上述的兩個重要步驟之後,聽告解司鐸執行赦罪的代行權,以天主聖父、聖子、聖神的名義赦免告解者的罪過;所謂赦免是指赦免靈魂的罪過,讓靈魂洗淨,潔白如新;正如醫生治好人體的疾病,司鐸此時是以心靈醫生的角色,將人靈的疾病去除,恢復健康,繼續善度基督徒的生活。這對司鐸本身也是一種警惕,常常該想到自己是否有資格做為一個告解聖事的代行權者,而努力修德行善,並盡力成為基督善牧的代表人。
【註】台北總教區神父,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