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是自由的,那法律有何用?
文祖賢
上次談到自由,談到如何做知情的選擇。跟着便帶出另一問題了,如我們是自由的,幹嘛要法律?它不是真自由的絆腳石嗎?
我們現在都知道,要正確行使自由,我們便要清晰面前的選項和每項會帶來的結果,前次談到要正常運用自由是須要事實與真相。做明智的選擇時,這些事實就如參考元素,作道德選擇時也同樣道理。
譬如我要獨自到外埠旅行,又假如這是我第一次出門。入住酒店後,我大概會休息一會或梳洗一下,再計劃下一步驟。漫無目的去逛街?一定會有人這樣做,但我想大多數人會找來城市地圖,再從長計議,因地圖會給我們這城市的真貌,那當然要一個準確的地圖了。
一旦踏出酒店,我會需要其他支援,可能我手機有衛星導航系統(GPS),那太好了。不過我現在再需要多一個參考元素: 路標。路標告訴我的位置和我下一個或許要去的地方。路標給我指引,路標不會強逼我走某條路,但會告訴我們為什麼要揀選這條路和這路將會帶我去到什麼地方。路標(在正常情況下)都會引出事實。
還有另一方面路標是幫到忙的。我並非人生路上唯一的駕駛者,為了避免撞到其他駕駛者,我需要路標。我有自由,但我也應尊重他人的自由,路標保護我們,也幫助保持道路安全。
可是有時地圖和路標也未必足夠。城市可以非常複雜,所以我會問過路人,可能再需要多一些參考元素: 我會去問交通警察,因他們對城市最熟悉。比方說我想去某個博物館,警察會告訴我:「往左邊的路走,再過三個街口轉右,然後再左轉,博物館便在前一街口。」我可否用抗議的口吻,說:「嗨!等等!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家,我不用你告訴我怎麼做!」我合理嗎?大概他會認為我是精神失常吧。
很多人把聖教會當作警察,嗯,在某種程度上,這可能是真的。不過,城市是由警察規劃的嗎? 道路是他們做的嗎? 這都不是他們的工作,所以如果有遊客要去博物館,警察卻指引他去火車站,那就不誠實,算是什麽警察啊! 聖教會也同樣道理,城市並不是由她規劃,道路也非由她編排,她的責任只是指引路的方向。改變道路非她能力所及,去改變路標或誤導人,她便是虛偽,所以如果有人對你說 世界主教會議便可改變遊戲的基本規則,那簡直是一派胡言。
倘若我們知道地圖、路標和交通警能如何幫到忙的話,那我們便更容易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尤其關乎道德的法律。這法律本是用來指引我們作決定,但往往是禁令:勿/不可“thou shalt not…”! 為什麼?因為它列出人最基本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每樣運動也有它自己的規限,例如你只可以在球場或其範圍作賽。當然,我們不應只關注在遊戲規則上,正如我們不應只停留在犯罪與不犯罪那層面,這只是最低要求,好比在賽事上,我們不該只是擔心有沒有出界,我們是來幹大事的,比賽是求勝的啊!
上週我們提過天主賦予我們有為自己作決定的能力,去作明智選擇的能力。有明智選擇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才有資格領取應得的報酬(或應受到的懲罰,如果它是一種邪惡行為的話。)「我今天指著天地向你們作證:我已將生命與死亡,祝福與詛咒,都擺在你面前;你要選擇生命,為叫你和你的後裔得以生存;你應愛慕上主你的天主,聽從他的話,完全依賴他;因為這樣你纔能生活,纔能久存,纔能住在上主向你的祖先亞巴郎、依撒格和雅各伯誓許要給他們的土地上。」(申命紀30:19-20)
為甚麼有十誡? 因我需要它來給我參考元素去作有智慧和明智的抉擇。
「可是十誡會令人[x]窒息的呀!」對!若望保祿二世曾說過,當他年青的時侯,也覺得十誡事實要求甚高,卻非過份約束。有了嚴格要求,我們便可踏出自設的界限,超越自己。祂不但要我們全人性,也要我們神性。祂更要我們聖化自已,要做到這點,我們便要依賴恩寵了。當耶穌基督說:「離了我,你們什麼也不能做」,祂並非開玩笑的啊!
不是每個我們作的抉擇也是如意的,但我們覺得為了達到目標,犧牲也是值得的。其實,為了崇高的理由,自由使我們連不喜歡做的事也會做。深夜二時,做母親的為了要親自乳餵她的嬰兒,怎樣掙扎也會起床,雖然睡眼惺忪、疲憊不堪,也都是為了自由的母愛。好一個基督的寫照!「我捨掉我的性命,為再取回它來:誰也不能奪去我的性命,而是我甘心情願捨掉它;我有權捨掉它,我也有權再取回它來。」(若望10:17-18) 她就是憑着「天主子女的光榮自由。」(羅馬人書 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