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如何使人獲得自由
文祖賢
2014年3月16日,上海主教范忠良辭世。教廷萬民福音部秘書長韓大輝總主教曾撰文悼念這位曾在獄中渡過20年的主教: 「范主教外出自由一直受到限制,但他內心不受任何人束縛。」
今天我們就談談這個「內心的自由」。
假設你應邀到一新食肆,你會二話沒說便立即去點菜?大概不會吧。你可能會先問他們的賣點是什麼?或許再問: 是炒的、是烘的、有菇還是牛等等。在你決定前或選擇前你便想知道。
我們每天也要做很多選擇: 是起床了嗎?是現在還是遲一點?要吃早餐嗎?做三明治還是弄稀飯 ….做決定是人生的一部份,也是我們的本性,但這本性也須把所有選項三思,我們叫這本性做自由。
很多人認為可以做自已喜歡的事便是自由,事實卻不然。我多麼想飛,好能避過阻塞的交通,但我不懂飛,這樣我便是沒自由?
《天主教教理》第1731則教我們:「自由是紮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動或不行動,能做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採取自主的行動。藉著自由意志,每個人支配自己。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長和成熟的力量。當自由以天主、我們的真福為依歸時,便達致其完美的境界。」
現在就讓我們分析這定義。
第一點:自由並非無理性的,這力量不單來自意志,也來自情理。有了這力量便能作抉擇,不過是要經思巧的抉擇。這力量有助我們作出合理、知情及明智的選擇。做一個自由抉擇前應清晰面前有多少選項和它們將會帶來的後果。我點菜前也想看看菜譜,但如果我對每個選項也所知無幾,我會猶豫、我會卻步,甚至選擇離開食肆。倘若我對我手上的選項越明瞭,我將對我的果斷越堅定、越堅決,我選擇時便有更大的自由度。若這選擇是關乎善與惡,理智的判斷就稱為「良心」。
就是這個原因耶穌基督要把自由和真理聯繫一起,我們頭腦需要真理就如我們的胃需要食物一樣。為了証明每人也追求真理,聖奧斯定曾說過:「我認識很多人愛愚弄人,卻沒有人愛被人愚弄。」我們當然要追求真理和真相,但往往為了逃避現實便避而不談。你們「會認識真理,而真理必會使你們獲得自由。」(若望 8:32)只有清晰各選項的真相,我們才能正確地去行使自由權。
為什麼天主會給我們這自由權?因為祂要與我們為朋。我們不能和奴隸為友,因為朋友可自由地說是或否。梅威廉在他的著作「倫理神學簡介」中提到:「如果天主把祂的生命和友誼作禮物的話,我們該有自由去接收,不應在被迫或有任何一方不願意的情況下作交換。」
第二點:有自由便有責任。什麼理由?是自由使我可以為自己的行為作主。正如梅威廉說:「人是獨主的,sui iuris ,每人在自己的範圍下都是自己的個體,選擇和行為都全是自己的決定,並不是別人的選擇和行為。」當我決定行動時,那是我的決定,決定只屬於我自己。正如屬於我的物品,我也應對它們負責任。
比如我擁有一輛E級方程式賽車,我用它參加了格蘭披治大賽,得了冠軍,獎品屬誰?當然是我。又比如駕同一輛車,和另一輛相撞,我會被起訴,沒人會起訴我的車,車是我的,獎與罰也歸我,或由我自行處理。
我們不會控告那隨便弄髒街道的狗,應歸咎它的主人,因狗是屬於他的,他應負責。我能享用自由也就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不過,我會不會承擔這個責任,便是另一問題。
第三點:人有權力去作選擇,就如梅威廉所說:「人有權控制自己生命的取向。」因我的自由,我便有權去確定我的未來。當我作出果斷選項後,我會對自己有所約束,接下來便把其他條件也不錯的選項拋諸腦後。這就是自由的矛盾,並非人人能接受。人生就是這樣。正因如此,為了拒絕束縛,很多人會逃避作人生重要的抉擇:選擇結婚還是獨身。可是或早或晚,他也要當機立斷,總不能眼睜睜發呆,否則必然餓死。
在這篇收筆前,我想借用德訓篇(15:14-18)作總結:「上主在起初就造了人,並賦給他自決的能力; 又給他定了法律和誡命。 假使你願意,就能遵守他的誡命;成為一個忠信的人,完全在於你自願。 他在你面前安放了水與火,你可任意伸手選取; 生死善惡,都在人面前;人願意那樣,就賜給他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