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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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吳志濠
由於自由的合意取決於理智和意志的行為(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731點),因此我們可以說,任何削弱(1)所需要的知識或(2)意志的使用都會負面地影響合意。
(1)知識可以是有缺陷的,如果當事人有(1.1)精神障礙,(1.2)無知或(1.3)判斷出錯。
(1.1)精神障礙
「下列人士無結婚能力:
1、不能充份運用理智者;
2、對於應互相交付與接受的婚姻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嚴重缺乏辨別、判斷能力者;
3、由於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負起婚姻的基本義務者」(《天主教法典》第1095條)。
(1.2)精神正常但無知
《天主教法典》第1096條解釋,結婚的雙方必須知道以下關於婚姻的事:
「1項、為使婚姻合意得以成立,結婚當事人至少應知道婚姻乃男女之間持久的結合,藉某種性合作而生子女」。
「2項、已達生育年齡之人,不能推定其對此事無知」。
(1.3)精神正常,不是無知,而是判斷出錯
無知是知識的缺乏。
出錯已經暗示了擁有一些知識但作出了錯誤的判斷。
第1097條:
「1項、結婚對象錯誤時,婚姻無效」。
「2項、關於對象的特質發生錯誤時,即使特質為婚約的原因,亦不使婚姻無效,但此項特質如為結婚者直接而主要強調的目標時,不在此限」。
這裡有「對象的特質的出錯」,「當立約的一方,想嫁或娶某一類人,但錯誤地嫁或娶另一類人」(E Caparros, M Thériault, J Thorn,,Code of Canon Law Annotated,第三版,第841版)。
第1098條:
「為獲得婚姻合意而騙婚,騙者針對對方的某種特質與其結婚,如此特質本身能嚴重擾亂夫妻生活的結合者,則結婚無效」。
第1099條:
「對婚姻的單獨性,或永久性,或聖事性的尊嚴發生錯誤時,只要此錯誤未限定意志,並不損害婚姻的合意」。
第1100條:
「對婚姻無效的確知或臆測,並不必然排除婚姻的合意」。
(2)意志的同意的缺陷
第1101條:
「1項、結婚時,當事人心中的合意,用語言或記號所表示者推定為一致」。
「2項、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以意志的積極行為,排除婚姻,或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婚姻的基本特點時,結婚無效」。
第1102條:
「1項、結婚時,以未來之事為條件者,結婚無效」。
「2項、以過去或現在之事為條件而結婚者,以條件相關之事項存在與否,而斷定婚姻的效力」。
「3項、2項所提的條件,未經教區教長書面認可,擅自附加,則為非法」。
最後,讓我們再引用多一次,第1103條:「因有外來的重大威脅或外來重大而非有意加予的恐懼,當事人為擺脫威脅或恐懼,被迫而選擇婚姻者,結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