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文森神父
耶穌會士
瑪竇22:34 – 40
今天的福音我們讀到法利塞人問耶穌,法律當中,哪一條誡命最大。對我們而言這問題容易得多,但是猶太人的法律超過六百條,經常在辯論哪條法律比其他法律重要。耶穌很快地回答,不是用自己的話,而是引述了法律書上的話:「你應全心、全靈、全意、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耶穌告訴他們,這是第一條也是最大的誡命。接著他說了第二條誡命:「你應愛近人如你自己。」耶穌提出了非常重大的改變,把這兩條誡命連在一起,不可分開。很清楚,人不可能同一時間愛天主卻不愛弟兄姊妹,反之亦然。
耶穌提出的不只是誡命或法條,而是我們如何看待生命和我們與他人的關係。關鍵是一個字:「愛」,可是卻牽涉三種愛:天主、他人和自己。最高的是天主的愛,是所有生命的源頭,是所有的愛首先出現的。接著自然而然出現的是對他人的愛,他人也就是天主居於其中和天主所創造的。最後的是對自己的愛,我也是值得被愛的。奇妙的是,為了要讓這三種愛有效地實行,我們可能得翻轉它們的順序:從愛自己,到愛他人,最後引領我們到愛天主。以某種方式而言,最基本的愛是愛自己。今天的福音說:「愛你的近人如愛自己」,我們可能會覺得這個命令有必要嗎?哪個人不愛自己、不為自己著想、有誰不替自己的福祉憂慮呢?可是,多少次我們被教導不要愛自己、不要自私、不要自我為中心?而且,很多人其實並不真的愛自己?很多人事實上恨自己,許多人的自尊心很低落。當他們照鏡子,並不是很喜歡眼中的自己。許多人私底下很不喜歡自己,會害怕別人認識自己以為的自己。那麼,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
說到底,這是因為太多的人內心不夠愛自己,認為這世界再沒有人真的愛他們,或是能夠愛他們。青少年自殺率這麼高,跟這個大有關係。如果我們沒辦法愛自己,也沒辦法以愛去接近他人。我們忙著煩惱別人愛不愛我,或者擔心他們不愛我們偽裝出來的樣子。
自由被扭曲成:愛做甚麼就做甚麼,其他人的死活不關我事,除非他們是少數幾個能讓我覺得我很重要的人。這樣的自由,甚至會影響我們在教會的行為,造成團體的意識缺乏。彌撒當中身邊的人你認識幾個?你為他們做過甚麼?他們曾為你做過甚麼?我若愛自己,我完完全全接受自己就是這樣,承認我有優點,也有缺點,不刻意對他人隱瞞。我不是那麼在意別人怎麼看我,那是他們的問題,不是我的。如此我才能開始去愛我的近人,如同愛我自己,而且是正因為我愛我自己才能辦到。只有如此,我才能開始看見,天主在所有真愛的經驗當中。「何處有愛,上主必常在」,我整個生命可以生活在愛的海洋中,愛人也得人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