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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神學】(208) – 我們對人性生命有甚麼責任?

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男人和女人都是按天主的肖像和模樣而創造(參閱創1:26-27)。既然如此,人值得尊重和崇敬。「因為人的生命是神聖的。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着特殊的關係。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因為這是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造物主的神聖性。『不可殺害無辜和正義的人』(出23:7)」(《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66點)。

因此,這條誡命考慮到「嚴重違反道德律的罪行:

直接和蓄意的殺人,以及同謀參與此事;

直接墮胎,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以及同謀參與此事。教會對此罪行施予絕罰,因為人的生命的完整性,自受孕的開始,就應該絕對的受到尊重和保護;

直接的安樂死,是以一個行動或不作某應作的行動,來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

自殺及故意助人自殺,嚴重地違反對天主、對自己和對近人應有的愛德。自殺者的責任,或因壞榜樣而增添其嚴重性,或因嚴重的心理錯亂或巨大恐懼而能減輕」(《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0點)。

如果一個人是出於自衛而傷害了侵略者呢?這稱為「合法自衛」,它並不違反誡命。我們有責任捍衛生命,尤其是我們自己的。因此,「因為合法自衛就是選擇保護自己,珍惜自己或別人的生命權,而不選擇殺人。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的人,也可以是重大的責任。不過,自衛不應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67點)。

因此,合法的公共權威當局可以對那些損害公益的人採用刑罰,其目的是「為了補償由罪行所引起的紛亂,保障社會秩序和個人安全,並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68點)。

合法的公共權威當局可以採用任何種類的刑罰嗎?《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69點教導說:「所採用的刑罰應依照罪行的嚴重性。由於國家現在有辦法有效地防止罪行,致令罪犯無法再害人,因此絕對需要處死罪犯的情形,『即使並未完全絕跡,也已十分罕見了』(《生命的福音》)。如果不流血的方法已足夠,掌權者就應採用這些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體條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嚴,而且不致令罪犯永久失去改過自新的機會」。

我們也必須記得,第五誡不只規定我們尊重肉軀上的生命。它也要求我們尊重其他人的神修生命。我們知道罪損害這生命,所以當我們引領別人犯罪時,我們也是違反第五誡。這罪是壞榜樣的罪。《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73點教導說:「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應為了尊重他人的靈魂肉身,不立壞榜樣。故意引人犯重大罪過,則構成嚴重的罪過」。

上主清晰地說明違反這罪的後果,說:「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惡表固然免不了要來,但立惡表的那人是有禍的」(瑪18:6-7)。

再者,我們不應該限制自己成為壞榜樣而已。我們必須每天努力以言以行領導他人獲得美德。聖洗聖事邀請我們作使徒工作,去散佈福音,並且以我們的日常生活實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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