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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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吳志濠
我們如何理解「良知」?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72點定義良知如下:「道德良心是理性的一個判斷,存在於人心深處,在適當的時刻,囑咐他行善避惡。人藉此辨認一個即將採取或已經完成的行為的道德品質,使人對這行為負起責任。當聆聽道德良心的時候,明智的人便能聽到天主發言」。
讓我們一起探討這個定義中的不同元素。
(1)它是理性的一個判斷。理智有三個行為:領悟、判斷(當我們需要肯定或否定)和推理(參閱《速食哲學》第7篇)。良知是理性的一個判斷;它是理智的一個行為,因此,它不是一種感覺。它是一個根據理性考究行為善惡而作出的判斷。
猶記得我們說過,自由需要理智和意志。當理智評估行為的道德性時,當它評估該行為善惡時,我們稱該判斷的行為為「良知」。
(2)判斷行為善惡。理智作出多種判斷,而良知只是其中一種。《天主教教理》稱行為的善或惡為它的「道德品質」。
(3)被判斷的行為可以是過去,現在和將來的行為。
良知有甚麼種類?
【1】良知可以作出正確或錯誤的判斷(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799點)。
(1.1)當它判斷正確時,它稱為一個真正或正確的良知。一個正確的良知,基於道德律的教導,判斷惡為惡,善為善。我們的上主告訴祂的門徒(瑪5:37;參閱雅5:12)說:「你們說話,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免得你們招致審判」。
(1.2)當它判斷有誤時,它稱為一個錯誤的良知。這些錯誤來自哪裡?《天主教教理》第1792點解釋,這些錯誤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起:「基督及其福音的無知、他人留下的惡表、作情慾的奴隸、對良心獨立自主的誤解和意圖、拒絕接受教會的權威和教導、缺乏皈依和愛德,都能成為對倫理行為判斷偏差的原因」。
【2】一個人可能(2.1)堅信他的判斷,或他可能(2.2)願意改變主意,或他可能(2.3)猶疑。在這裡,我們找到同意或接受良知的裁決的三種狀態。它們可以被描述為如下:
(2.1)確定性。一個人堅信一些行為是善或惡,不太善或(2.2)惡。
(2.2)意見。這態度是一個暫定的態度。一個人傾向思考某些事物是善的,或惡的,但他對可能犯錯的可能性保持開放。
(2.3)懷疑。當一個人懷疑時,他未對某事物的善惡作出判斷。帶着懷疑的良知行事絕對不是合法的。一個人需要在行動前解開疑惑。
【3】再者,良知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迫使我們。
(3.1)它可以允許或建議不要做某事。
(3.2)它可能只是建議它去實行。
(3.3)它可能命令或禁止一個行為。
有一個重要規矩要記住的,就是當一個人的判斷是肯定時(即不只是持有意見或者懷疑)和當良知命令或禁止該行為時(而不僅僅是准許或建議),他有義務服從他的良知。因此,《天主教教理》第1790點教導說:「人常聽從自己良心確定的判斷。如果人明知故意違反這樣的判斷而行事,他必將定自己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