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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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入門】第八章:教會訓導(四)

 

José Morales

José Manuel Fidalgo

譯:姚子汶

3.2 教會訓導權的權限

主要目標

教會活動的目標只涉及信仰和道德的問題或事情。當涉及在啟示的寶庫時,這些問題都是教會訓導權的直接和主要的對象。《萬民之光》教會教義憲章(Lumen Gentium)教導,教會不能錯誤的範圍,與「天主啟示的寶庫範圍相等、並存」(25)。只有包含在主要對象範圍內的東西,才能被定義為信仰的教條。

* 正式啟示的真理就是受到默啟的見證人的說話(如:只有三位一體的天主,耶穌基督是真天主和真人,等等),而這些說話把真理強加於信友的理解上。其他在啟示中所含的真理能被這正式啟示的真理吸收,但只有在某種的反思後才能被理解(如:天主聖三的向外行動(operations ad extra)是三位共同所有的,耶穌基督有人類的靈魂,瑪利亞能正式被稱為耶穌之母,等等)

次要的對象

這些本身都不是啟示的真理,但卻與已啟示的真理有關,從而當教會訓導闡釋這些次要真理的時候,必定會牽涉到首要的真理。這些連貫着的真理,本身可能不屬於啟示,但有需要這真理去保護啟示。屬於次要對象的事物可以被定義為真理,但不能被認為是教條(即接受這些真理為當信-de fide-的真理)。

* 關於自然道德法津的問題,無疑是教會訓導權的一個對象。然而,關於教會訓導權是否能就任何有關道德問題所作出的絕對定義,包括在啟示中沒有直接找到解決問題的方向,都持有不同的意見。

3.3 權威及教會訓導權的接受

服從與尊重

基督被指望對教會訓導權的教導,作服從和尊重的接受。一些莊重的定義,應被視為已啟示信仰的一部分。一般來說,組成普通教會訓導權的教宗和主教的教導,都應獲以尊重和內在的服從來接受。

*「主教們在與羅馬教宗共融之中訓導教民,應被大家尊為天主的及公教道理的證人;教友們應當遵從本主教以基督的名義,對信仰及道德所發表的論斷,並以敬重的心情去附和他。」(《萬民之光》教會教義憲章Lumen Gentium,25)

羅馬宗座教會訓導權的特權

特別對於羅馬教宗的法定訓導權威,更應該表示這種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從,即使教宗不是以正式的宗座權威(ex cathedra)發言。教宗透過詔書(encyclicals)、宗座勸諭(apostolic exhortations)、牧函(letters)、講道(discourses)和其他的文件與文告(documents and statements),來行使他對普世教會的普通教導活動

* 為了論斷一份教會訓導文件的重要性,及其所需的接受程度,我們必須考慮到文件的性質,重複着同一教義的堅持,在教導和建議它時所使用的慣用語句及表達方式。(《萬民之光》教會教義憲章(Lumen Gentium),25)

神學評價與等級

教義性教會訓導的決定,通常包括神學評價,或意見與教義闡明後的等級。最常見的是,這些評價表明必然事物的程度,並提出教會某些具體教義可以、或應該被接受。

* 若教義在啟示中形成明確的部分,或包含在啟示中的話,這項教義便是神聖的信仰、啟示信仰正確性的de fide divina)真理,即這信仰內容是依據聖經和聖傳的啟示。若教義是由教會訓導所提出,作為當信的真理,這信仰內容則是啟示及天主教(教會)信仰正確性的de fide divina et catholica)真理,即這信仰內容是依據聖經的啟示和教會的訓導。若將神學家的共同觀點視為已揭示的真理,那就是近乎信理fidei proximum)。沒有正式被載入啟示的教義,但又與啟示有密切的關係,並由教會訓導提出,這稱為教會信仰正確性的de fide ecclesiastica)真理。

過去幾十年的教會訓導在實踐上放棄了這個分類,而神學價值通常是透過文件本身的內部標準來量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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