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天生如此
文祖賢
我們通常認為法律是對外的,上週提及的例子都指向:地圖、路標和交通警。不過我們也可以再深入探討,找出法律的來龍去脈。我們已討論過,為甚麼自由需要法律,我們便會問:法律從何而來?又是誰去決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
讓我舉一個例:你新買了一部電腦,回到家便把它從盒子裏拿出來,跟着你會做什麼?你會立即用?有這可能。但我想大多數人也會先看看操作指南,了解一下正確的做法。我可以不理說明書嗎?嗯,那當然可以。但原本步驟一是叫我們先把電腦插上電源,步驟二是按下啟動按鈕,然後點擊程序。我卻漠視一切,堅持一開始便打字,你覺得我怎麼樣? 指南叫我們千萬不可在鍵盤上濺水,我卻興之所至,在上面倒些水,(我不是自由的嗎?)你覺得我明智嗎?
為什麼製造商要為自己的產品出操作指南?皆因他們都希望確保自己的用戶能善用其產品,也可令產品發揮最好功能,(哪個想被起訴的呢!)。製造商又為什麼可以印刷說明書呢?因為產品是他們造的,對這些產品他們最清楚。例如他們知道只有那一版本的應用程式可以安裝在指定的某型號的電腦內,並非隨意一個版本都能兼容。什麼原因? 是因為每個電腦也有它特別的構造。換句話說,電腦的構造(nature)便斷定其說明書的內容。每本電腦說明書都只能明確講解它自己的型號。
讓我再借用比喻,這次改用生物。譬喻,你有嘗試叫麻雀游泳、金魚高飛嗎? 或許你還是孩子時曾試過,但現在你都知道麻雀不能游、金魚不能飛,牠們各自本質(nature)不同,不允許牠們這樣做,牠們天生(nature)如此。每物的構造也就是它的本質,生來便成定局。
人也各有本質和他們的存在方式。他們的本質和生活方式是直接導致他們什麼可以做或不可以做。他既然有身體,當然可做體能所及的事,但也須取決於物理定律。因他是活的,他能做的,沒生命的物體辦不到,不過也須取決於生物學定律。因他個人擁有自己的行為(他有自由和責任),他做的全照自己的旋律,這個也得取決於道德律,再從他的自由本質演變出來的那種道德律,我們稱之為「自然道德律」(Natural Law)。十誡便是把隱蔽於人性背後的法律,明確地列出來。因此,十誡可以說是生命指南。
美國哲學家Peter Kreeft 曾在他著作《天主教之基督信仰》(Catholic Christianity)中提及「道德律是基於人性而定,也即是說:我們可以做的是基於我們的本質。例如:『不可殺人』,這誡命是基於人生命的真正價值和保護這價值的需要。另一條『不可姦淫』,就是基於婚姻與家庭的真正價值,互相無私的愛的價值,孩子們皆需要隱定和信任。」
稱它為「自然律」還另有原因:它也被人理解為「理智的自然判斷力」。我先前提及Peter Kreeft 的書,他有以下的解釋:「人認識自然道德律是靠人的理解和經驗。我們並不需要宗教信仰或神性而超自然的啟示,才有道德地選擇善而避開惡,甚至分辨善與惡。歷史上每個文化也有自己看十誡的版本,但沒有一個歷史文化會認為愛、仁慈、正義、誠實、勇氣、智慧或有自制是邪惡,也不會認為仇恨、殘暴、不公正、不誠實、膽怯、愚蠢或無法自拔的毒癮是好的。
聖保祿在羅馬書(2:15)已清楚告訴他們羅馬人:非信徒是「如此證明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因為他們的思想有時在控告,有時在辯護」。
但怎麼有些人還是不明白的呢?試想想那些自殺式炸彈襲擊者,他們始終覺得殺戮這行為是道德的。又或者我們都認為批評別人是對我們好的。(哎唷!)《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17項提到:「由於罪惡的原故,這自然道德律並非人人常同樣地清楚和直接地知道的。」正是為了這個理由,天主給了我們十誡,就如聖托馬斯阿奎納(Saint Thomas Aquinas)那本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ae)中說到法律是「容易被衆人所接受,是堅定和確實的,不混雜絲毫誤差。」製造商都知道大多數電腦用家也能無師自通,懂得產品的基本功能,但為保障起見,出廠時就包括了操作手冊。
囊括以上所講,結論是自然道德律有兩特徵。就是,凡自認是人的,不論是否天主教徒,也會受自然道德律庇護,自然道德律是普遍的(universal);其次便是,只要是人類、只要人的本質不變,法律也不會變,無論是諾厄年代,或是到我們的曾曾孫。自然道德律是是不可變更的(immutable)、永恆的、悠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