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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主必愛人

Edmond Lo

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讀經一:出谷紀22:20-26

讀經二:得撒洛尼前書1:5-10

福音:瑪竇福音22:34-40

梅瑟的法律書中,最基本的準則是要欽崇唯一的天主雅威;法律書的一切皆以此為本。簡單來說,就是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盟約書將人應負的社會責任 — 即照顧窮人,寡婦,孤兒,和外族人的社會責任 — 列為永恆性律法,這意味着愛你的鄰人和愛天主同樣重要。這兩條誡命是不可分割,相輔相成的。假如人衹愛天主而不愛鄰人,這種愛有甚麼價值?

這個主日的讀經一是舊約被稱為盟約書的經文(出谷紀20:22 – 23:19)的一部份。盟約書內容主要是一些因環境而立的法律。這些俗世律法,是由生活中的切實需要發展出來。在某些歷史和文化環境中,這些規條為社會建立了實際可行的秩序。規條雖然是根據天主的法律演變出來,但本身卻不能稱為天主的法律。規條隨著時勢而發展,甚至修改。若我們只顧專注於法律書上的律例,而不理會這些律例的性質和形成的背景,很容易流於斷章取義和導致人質疑聖經的無誤論,因為這些因環境而立的律法,有些地方和當今道德標準可以有不盡相同之處。

在梅瑟五書中,另外有一套永恆性律法,是不能隨歷史演變以適應時代及環境的。這些律法是因天主之名而頒佈的;當需要審視和修正因環境而立的法律時,便必須根據天主所立的律法來修訂。我們最熟悉的永恆性律法便是十誡。有趣的是,在舊約盟約書中,有兩部份是永恆性律法,便是這個主日彌撒中讀經一出谷紀的22:20,和23:9-12;兩者都強調人對弱勢社群即外族人,窮人,寡婦,和孤兒應負的社會責任。但這些聖經知識有何重要性呢?請稍安無燥,繼續看下去吧。

梅瑟的法律書中,最基本的準則是要欽崇唯一的天主雅威;法律書的一切皆以此為本。簡單來說,就是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盟約書將人應負的社會責任 — 即照顧窮人,寡婦,孤兒,和外族人的社會責任 — 列為永恆性律法,這意味着愛你的鄰人和愛天主同樣重要。這兩條誡命是不可分割,相輔相成的。假如人衹愛天主而不愛鄰人,這種愛有甚麼價值?在這裡,「鄰人」應被看作臨在於弱勢社群當中的天主。

在這個主日福音讀經中,耶穌肯定了上述道理。他將這兩條誡命相提並論。第一,「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第二,「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瑪竇福音22:37,39)。從神學的層面來看,超性的「愛」的注意力若衹停留在天主身上,就其本身而言,這樣的愛是有所欠缺的;它需要團體的愛──即對鄰人的愛──的配合,才能得到完滿。當我們這樣做,愛的本義才得到是最真實和最完美的表達。難怪耶穌最終這樣說,「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竇福音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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