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jmom.honlam.org譯:吳志濠 婚姻是丈夫和妻子和他們的子女的一個盟約(參閱《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38點)。因此,它必須具有保證夫妻和他們的後代的福祉的某些特徵。它們為:(1)專一性、(2)不可拆散性、(3)忠信和(4)對生育的開放(參閱《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9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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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神學】(159) – 知識和合意上的缺陷能影響婚姻?
文:文祖賢神父jmom.honlam.org譯:吳志濠 由於自由的合意取決於理智和意志的行為(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731點),因此我們可以說,任何削弱(1)所需要的知識或(2)意志的使用都會負面地影響合意。
【速食神學】(158) – 要婚姻有效,需要甚麼元素?
文:文祖賢神父jmom.honlam.org譯:吳志濠 婚姻聖事的教理時常說這聖事的遠質料是配偶的身體。聖施禮華寫道:「婚姻是一件聖事。這聖事使兩人合為一體。神學用驚人的筆法來表達這一事實,向我們教導說夫妻的身體,乃是婚姻聖事的物質。我主聖化並降福夫妻相互的愛情。祂預見的不僅是靈魂的結合,而且是肉體的結合」(「婚姻:基督徒的召喚」,《基督剛經過》,第24點)。
【速食神學】(157) – 誰發明了婚姻?
文:文祖賢神父jmom.honlam.org譯:吳志濠 發明婚姻的既不是社會也不是教會。它是天主的計劃,從祂創造我們原祖父母那一刻開始起便存在。《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37點提醒我們:「天主是愛,並因着愛而造了人,也召叫人去愛。天主創造男人和女人,召叫他們在婚姻中度親密共融及互愛的生活,『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瑪19:6)。天主並祝福他們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創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