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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的愛!

文:高凡濤神父(Fr Fausto Gomez, OP)
譯:何心豫

意味着希望他人安好,為他人行善:做一個好人。愛是「甘願施捨的美德:與他人分享愛;將愛給予他人,使他們快樂」(埃迪特.施泰因)。愛是人類和基督徒最偉大的價值和美德:朋友兄弟間的友愛(philia)﹑天主的愛(agape)或無條件的愛﹑仁慈慷慨之愛,甚至愛仇人(參照路加福音6:27-38),以及愛貧困和有需要的人(參照瑪25:31-46)。在基督宗教傳統中,愛作為仁愛、愛德——在我們內的天主之愛——被視為所有美德的「形態」,賦予生命所有其他美德。而實際上,生命本身就是愛,而生活也就是去愛。

天主是愛。三位一體的天主就是愛(若一4:8, 16)。我們的愛,通過聖神經由耶穌從天主獲得。天主跟我們分享祂的愛。天主是愛。出於愛,祂創造了我們。出於愛,祂通過祂聖子成為人,第二位格耶穌基督。祂因為對我們無條件的愛我而受死(若15:13)。

對聖多瑪斯.亞奎納來說,天主的仁愛是天主與我們的友誼,基督的仁愛也是他與人類的友誼最好的表現:藉着他為我們傾流自己的血,耶穌為我們重新獲得了神聖恩寵和天主對我們的愛。

甚麼是天主的愛?聖多瑪斯.亞奎納在一次會議上,啟發性地簡要和明確地解釋了神律的性質和特點(參見《天主的愛的法律是所有人類行為的準則》)。透過天使博士(聖多瑪斯)這一番話,我們默想這非凡的聖愛,這法律是「人人都知道的,任何人都不能利用無知來為自己辯解。」

神律的法則必須是所有人類行為的準則。因此,人類的行為如果符合仁愛之法,便是好的;如果不符合,則是邪惡的。聖愛的法律是生命中最基本的法則。聖愛的法律在擁有愛的人中,有四種奇妙的作用。

這聖愛的法律是「個人靈修生活之源」,即由聖神所帶領﹑充滿恩寵的生活。它使我們成為天主的兒女,跟他人成為兄弟姊妹,分享聖三的天主性。「通過仁愛,天主生活在人的靈魂當中。」恩寵和愛使我們成為有分於天主性體的人(參見伯後1:4)。

天主的愛「帶領我們遵守天主的誡命」:「如果你們愛我,就要遵守我的命令」(若14:15)十誡:又或者其實只是一條誡命——第一條和之後的九條誡命。仁愛便是那一條最重要的誡命。我們不能忘記,耶穌把愛天主的誡命和愛近人的誡命,結合成同一條誡命(參見谷12:29-31)。

仁愛「幫助我們面對逆境。」假如仁愛存於一個人的靈魂當中的話,對那人來說逆境反而會變得有益而且無害:「不幸和困難對帶着愛的人來說,實是愉快的。我們的個人經驗也證明這一點。」我還要補充一點,對聖人來說,十字架的到來,跟上主的到來是同一回事。傷口也會變得甜蜜的

最後,仁愛會帶來快樂,因為永恆的快樂只許諾給那些有仁愛的人。如果沒有仁愛,「其他任何事情都不會令你滿足。」聖女加大利納說:「只有仁愛會為我們打開天堂的大門,亦只有仁愛仍然會在天堂陪伴我們。」

聖多瑪斯告訴我們,仁愛能做到四樣事情。它帶來(1)罪過的赦免;「罪人因愛而被赦免。」那麼,是否就不需要補贖了?「必須明白,除非有真正悔改的心,否則那人決沒有真正的愛。」仁愛(2)啟迪心靈:那裡有仁愛,那裡便有聖神。仁愛(3)給人帶來完美的快樂。同樣地,仁愛(4)「帶來完美的和平,給人更大的尊嚴」:愛能「幫一個奴隸恢復自由身﹑成為一名友人」。因此,仁愛這禮物「遠遠勝過所有其他的禮物:當我們擁有仁愛,我們也必然擁有聖神。」

仁愛給生命賦予意義。仁愛是眾美德的母親、女王和形態。其他美德的行為只有透過愛德驅使去做,才能算是好的行為(從天國的角度來看)。

生命中,愛是最重要的。聖伯爾納鐸道:「愛的尺度決定了每個靈魂的偉大性。因此,愛得愈多的人便愈偉大,愛得愈少的也便愈渺少,一點愛也沒有的便甚麼也不是。」聖保祿說:「但我若沒有愛,我甚麼也不算。」在聖女加大利納的《對話錄》中,天主告訴她:「沒有愛,靈魂就不能活下去。靈魂總要愛某東西,因為它是由愛所造,因為是我用愛創造的。」天主在我們心中的愛,將我們自愛的傾向—一切邪惡的根源—排除和征服了。

聖奧斯定說:「愛你想做的事,做你想做的事」——Ama et fac quod vis我們心裏懷着真正的愛的話,我們會愛一切美好的東西:祈禱和公義,真誠,自由,同情和謙卑。只有天主的愛才能帶來真正的自由。的確,「愛是唯一能消除靈魂老化的靈丹」(聖女大德蘭)。

仁愛這神學美德首要是為了愛天主而存在的。其次是愛身邊的近人﹑所有其他人——特別是有需要的人——和天主創造的宇宙萬物。(參見若13:34;格前13:1)。因此,仁愛是真正基督徒的特徵:「你是基督徒,這個名字意味着你相信仁愛。你必須模仿基督的仁和愛」(阿瑪西亞的阿斯特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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