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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教廷信理部《有關接種若干新冠病毒病疫苗的道德性》公告

一般而言,使用疫苗的問題往往是輿論公開論壇上備受爭議的核心。近數月來,本部就有關對抗「嚴重急性呼吸綜合性冠狀病毒-2」(SARS-COV-2)引發的「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的疫苗使用問題,收到一些要求提供指引的請求。這些疫苗在研發和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兩個來自上世紀墮胎胚胎的細胞株組織。與此同時,主教、天主教團體和專家們在大眾媒體上發表了不同,而且有時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聲明,引致人們質疑使用這些疫苗的道德性。

宗座生命科學院已就這問題發表過一項題為《有關使用人類墮胎胎兒細胞株製造疫苗的倫理反思》(2005年6月5日)的重要聲明。本部也在《位格的尊嚴訓令》(Dignitas Personae)(2008年9月8日,參考第34及35號)中表述了對此事的看法。此外,宗座生命科學院又於2017年再次就這議題發佈了公告。這些文獻已提供了一些總體的方向性準則。

由於首批對抗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苗經已準備在各國分發和接種,因此本部希望提供一些指示以釐清此事。我們無意在此評價這些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為這是生物醫學研究人員和藥物機構的責任,不過我們認為接種疫苗在道德上是適當和必要的。本公告的目的只是為斟酌使用這些對抗「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苗的道德層面,而相關疫苗是從兩個非自然流產胎兒提取的細胞株組織開發得來的。

1、正如《位格的尊嚴訓令》所述,在使用墮胎胎兒的細胞製造細胞株以作科學研究的情況中,存在着與罪惡合謀「不同的責任程度」【1】。例如:「對使用不道德來源細胞株的組織而言,決定使用這類細胞株的人的責任,與對這個決定沒有機會發聲的人不相同」。【2】

2、從這意義來說,在無法獲得道德上無可指責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時(例如:在醫生和病人均無法獲得不涉道德問題的疫苗,或是由於特殊儲存和運輸條件而難以獲得分發該種疫苗的國家;甚或是當不同類型的疫苗在同一國家分發,但衛生當局不允許公民選擇接種哪種疫苗的情況下),接種那些在研究和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墮胎胎兒細胞株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

3、認為使用這些疫苗是合乎道德的基本理由是:使用這些疫苗製成品的人,與那些因墮胎而獲得的細胞株之間的罪惡合謀(被動的物質參與)是間接的。假如面對着重大的危險,例如無法控制嚴重病原體蔓延【3】,而當前的情況是「嚴重急性呼吸綜合性冠狀病毒-2」引發的「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人們則沒有強制道德義務去避免這種被動的物質參與。因此在這情況下,必須考慮的是,要能無愧於心地使用所有在臨床上被認為是安全和有效的疫苗,而且確知使用這些疫苗,並不會與生產疫苗時所用的細胞的墮胎行為構成正式的合謀。然而,要強調的是,在此等特殊狀況下,在道德上合法使用這些類型的疫苗,本身並不使墮胎行為,甚至是間接墮胎的行為成為合法化,而且必須假定這些疫苗使用者是反對此等行為的。

4、事實上,合法使用這類疫苗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而且也不應該被暗指是在道德上認可使用墮胎胎兒的細胞株。【4】因此,我們鼓勵製藥公司和政府衛生機構去生產、批准、分發和提供道德上可接受的疫苗,這樣就不會對醫療服務提供者或接種疫苗的人造成良心困擾的問題。

5、與此同時,基於實際理由,疫苗接種一般來說並非一種倫理義務,因此接種必須是出於自願的。無論如何,從道德角度來看,接種疫苗的道德性不僅是出於人要保護自身健康的責任,也是出於追求大眾福祉的義務。在沒有其他遏止疫情的方法,甚至無法預防流行病蔓延的情況下,為促進大眾福祉可建議接種疫苗,特別是為了保護最弱小和承受最高風險的群組。然而,那些出於良心原因而拒絕使用由墮胎胎兒細胞株生產的疫苗的人,必須盡最大努力,採取其他預防性的方法及適當的措施,避免成為傳播傳染性因子的載體。他們尤其必須避免對因醫療或其他原因而未能接種疫苗的人,以及對那些最脆弱的人的健康造成任何風險。

6、最後,製藥業、政府和國際組織均有其道德義務,去確保疫苗在醫學角度上是有效和安全的,在倫理上是可接受的,並且能以貧窮國家負擔得起的方式,給他們提供疫苗。否則,無法獲得疫苗供應將成為歧視和不公義的另一個訊號,迫使貧窮國家繼續在健康、經濟和社會匱乏中生活。【5】

教宗方濟各,於20201217日接見本部部長時,審閱此公告並下令予以發表。

2020年12月21日,聖伯鐸‧賈宜修禮儀紀念日,

發自羅馬宗座信理部

部長                                             祕書長

路易斯‧拉達里亞樞機,S.I.                     +S.E.賈科莫‧莫蘭廸蒙席

                                                切爾韋泰里領銜總主教

【1】羅馬教廷信理部,《位格的尊嚴訓令》(2008年12月8日),35號;《宗座公報》(100),884。

【2】同上,885。

【3】參考:宗座生命科學學院,《有關使用人類墮胎胎兒細胞株製造疫苗的倫理反思》,2005年6月5日。

【4】羅馬教廷信理部,《位格的尊嚴訓令》,35號:「當不道德的行為被規定衛生保健和科學研究的法律認可時,吾人有必要與這種系統罪惡的一面保持距離,以避免給人默認,或暗自接受這種嚴重不正義行為的印象。若表面上接受,也會在某些醫療界或政治界中助長冷漠的風氣,不然就是代表同意」。

【5】參考:方濟各,致Banco Farmaceutico基金會講詞,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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