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第五誡不只概括外在的行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宣布『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瑪5:9)時,要求人有內心的和平,並譴責憤怒和仇恨為不道德的,因為憤怒是復仇的願望,而仇恨令人希望近人遭遇不幸。如果這些態度在重大的事情上是故意和認同的,則是嚴重地違反愛德的罪過。」(《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80點)。
當我們心裡有平安,而這平安是對權力、享樂和財物方面的無秩序渴望上奮鬥而戰勝而來話,這樣家庭、社會,乃至整個世界的和平都會隨之而來。
「為了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長而應有的世間的和平,不是單指沒有戰爭,也不只限於保證敵對雙方武力上的均衡,而是『秩序的和諧』(聖多瑪斯)、『正義的功效』(依32:17)和愛德的成果。世間的和平是基督的和平的肖象和果實」(《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81點)。
怎樣才能使社會和整個世界達致和平呢?「世間的和平要求財富的平等分配和人們財產的保護,人與人之間的自由交流,對民族和個人的尊嚴的尊重,弟兄情誼的經常實施」(《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82點)。
有時候,為了維持和平和社會秩序,國家有可能需要使用武力。教理簡編第483點說明「若訴諸武力要在道德上是許可的,須同時兼有下列條件:
(1)確定所受傷害是持續和嚴重的;
(2)其他一切和平辦法均無效;
(3)有成功的可靠機會;
(4)考慮到現代武器的毀滅威力,不會招致更大的惡」。
誰應該擔起評估這些條件存在與否?《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84點教導,政府官員應該運用「審慎評估」。再者,「他們亦有權利加予國民為國防必要的職責」。
如果政府要求國民加入軍隊,國民可以拒絕嗎?《教理簡編》在同一點教導說:「要保障按良心反對用武器者的權利,讓他們以其他方式服務人群」。
捍衛生命的道德律在戰爭時依然生效嗎?其實,是的。「道德律恆常有效,在戰爭中亦然。道德律要求應以人道來對待非戰鬥人員、傷兵和戰俘。任何故意地違背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均是罪行。盲目的服從不足使那些順從者得以免罪。因此對殲滅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或一個少數種族的行為,應加以譴責,視為大罪。人們有道德義務反抗種族滅絕的命令」(《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85點)。
即使戰爭可能是一個道德正確的決定,《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86點警告說:「所有的戰爭引來災禍和不義,我們應該用一切合理的方法,避免戰爭。尤其應避免囤積武器,及無合法政府管制的非法武器交易;特別是經濟及社會上的不義;種族和宗教歧視;嫉妒、不信任、傲慢及報復精神。為剷除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都有助於建設和平及避免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