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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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吳志濠
意向或目的是行為的動機。除了問「我做了甚麼?(finis operis)」,我們也需要問「我為甚麼作這事?(finis operantis)」。這finis operis是客觀的,而這finis operantis是主觀的。《天主教教理》第1752點教導說:
「面對着對象,意向常站在行動主體的一邊。因為意向與行為的意願的泉源相連,並由終向決定行為,因此意向對行為的道德品質,是一個基本的因素。目的是意向的第一個鵠的,用以指定行為中所追求的目標。意向是意志投向目的的動向;意向注視行動的鵠的。意向指向行動所期待的善。意向不只限於指點我們的個別行為,更能調配許多不同的行為,歸向同一的目標;意向能夠引導人的一生走向最終的目的。例如,一次服務原以幫助近人為目標,但能同時受到天主聖愛的啟發,以愛天主作為我們所有行為的最後目的。同一個行為也能夠受到多種意向的影響,譬如,服務是為了得到某種益處,或為了獲得虛榮」。
意向如何影響行為的善惡?《天主教教理》第1753點解釋:
「一個良好的意向(如:幫助近人)不能使一件本身放任的行為(撒謊、誹謗)成為良好而正當的。目的並不使方法成為正當的。由此,人不能為了拯救一個民族,而把處罰一個無辜的人視為合法的方法」。
「反過來說,一個附加上去的不良意向(如虛假光榮)卻能使一個本身可以是良好的行為(如施捨),成為不良的」(參閱瑪6:24)。
總結到目前所說的,我們可以闡明以下原則。
(1)行為本身是中性的
(1.1)當一個行為或對象本身看似是中性時,善的意向使該行為善。
(1.2)當一個行為或對象本身看似是是中性時,惡的意向使該行為惡。
因此,從這兩個原則,我們可以說,雖然我們抽象地認為行為可能是中性的,但當一個仔細考慮過的行為完成時,它只會是善或惡,而不是中性的。
(2)行為本身是善的
(2.1)當一個行為或對象本身是善,善的意向使它更好。
(2.2)當一個行為或對象本身是善,惡的意向使它不太好,甚至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