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Tam
常年期第二十三主日
厄則克耳先知書 33:7-9
羅馬人書 13:8-10
瑪竇福音 18:15-20
聖保祿說:「愛不加害於人」,它真正的意思是我們要愛我們的近人,關心他們的福祉,願他們一切都美好。 所以當他們偏離正道的時候, 我們必需採取嚴正措施來改正,而不是縱容或息事寧人 而置之不理。
乍看之下,今天的兩篇讀經似乎是相互矛盾的。 厄則克耳認真地要求我們必須指出他人的錯誤行為,但保祿卻清楚地告訴我們要愛近人如同自己。當然,我們也不希望別人直接面斥自己的缺點。但「愛」不是要求容忍和寬恕嗎?在福音中,耶穌親自告訴我們三個步驟來解決這個疑難。
從私下的規勸,到帶同證人的談判,至最後由團體的公開判決 – 許多聖經評論家認為這篇話語是為了制定一個在瑪竇時代的社群內解決糾紛的方法。然而,我們如果仔細地看這個過程,不難注意到一個基本準則,那就是愛的原則。
責備,不是因為憤怒,也不旨在羞辱對方。它不關乎瑣事或個人嫌惡。它是關於(或由於行為導致)冒犯和違背天主的誡律。它是關於危害個人與天主的關係的可能性。其實是基於愛而給予警告,寬容,且是必要的紀律;是由於犯者自身的固執和傲慢,才招至不必要的被逐出團體和開除的最終判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這三步曲能否應用到?在家庭裡,在工作場所或在所屬的團體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對於別人的過失,我們應該指出錯誤,或是選擇保持緘默。這肯定會是一個微妙和困難的選擇。指出錯誤,是否便等同於批判別人?耶穌不是曾教導我們要對別人包容和慈悲嗎?(參照路6:36-38,瑪7:1-5)畢竟,每一個人都希望能對別人和善,和得到別人的讚賞。
當耶穌說「不要批判」,並不是意味著對於錯誤視若無睹,完全不作出修正。有些情況下,我們必須作出批判。但是必須緊記,這些批判,不是出於譴責或對別人作出不實的指控。而事實上,耶穌鼓勵門徒們互相指出不足而能改進(參照路加福音17:3)。最重要的一點是在於作出批判的人動機是甚麼,和批判後的態度。在緊貼這段福音後,耶穌告訴伯多祿必需原諒別人七十個七次(參照瑪18:21及路加福音17:4)。這便是所指的包容和慈悲,絕對不是為了想做「好好先生/小姐」 而保持緘默或無原則性的容忍。
朋友,在我們指出別人的錯誤時,出發點必需純粹是基於愛。聖保祿說:「愛不加害於人」,它真正的意思是我們要愛我們的近人,關心他們的福祉,願他們一切都美好。所以當他們偏離正道的時候,我們必需採取嚴正措施來改正,而不是置之不理,縱容或息事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