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我們探討過,行為的善惡是根據行為對象(finis operis)、目的(finis operantis)和環境這三種因素。
然而,生命是複雜的。我們的行為能引致其它的善或惡結果,當然,一些本是無意的。在我們眾多的行為中,各有不同的後果。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應該跟隨甚麼標準來判斷呢?
一直以來,作者們對這標準都有不同的解讀,不管怎樣,我們可以使用以下的原則來判斷這些行為。
(1)第一件要記著的是,如果(直接的)行為對象,這人作這行為的動機和環境是善或好的話,那麼這行為才可以是善的。如果行為本身非善,那麼沒有善或好結果可以促使它成為善的行為。
(2)第二,惡的結果是可預見的或不可預見的,可避免的或不可避免的。
(2a)如果這行為是不可預見的,這個人可以免除一些或所有責任。
(2b)如果這行為是可預見而能夠避免的,很明顯地,他需要做所有事來防止惡結果(的發生),不然他會因這惡結果而備受責罵。例如,有個人周末外出遊玩,但沒有計劃甚麼時間或何處去參與主日彌撒。去外遊一事固然是好,但因為他在週日有朝拜上主的重大責任(簡單而言,就是還給祂每星期給予我們的168小時中其中的一小時),他需要確定他不會忘掉這個重責(除非他在途中病倒了)。如果他在沒有計劃去主日彌撒的情況下外遊,他的行為依然是有罪的:它是間接 願意這行為,自願的「in causa」行為。
(2c)如果惡結果是可預見的但不能避免的,這個人不應直接願意這惡結果(邏輯上它跟隨第一原則——行為本身是好的),但只能容忍或准許它。
(3)第三,如果一個人可以預見他的行為帶有惡結果,但他不能夠避免它的發生或被強迫作它時(如上述的2c),他一定有一個相應的重要原因促使他作這行為。他需要考慮以下數點:
(3a)間接引起的惡的嚴重性——如果行為所引起的惡大於所引起的善,這人不應該作這行為。
(3b)影響行為的惡結果的密切關係。
(3c)惡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3d)這人預防惡結果的責任(出於他的地位或責任)
讓我再列舉一些例子。
一個瀕死的病人可能被給予強效止痛藥來減輕他的痛楚(善的行為對象),即使這樣會減短他的壽命(惡的間接結果)。但他不能被給予更強的、甚至致命份量的同一品種藥物來引致他的死亡(惡的行為對象)或為他的痛苦找捷徑(善的間接結果)。
一個女人可能需要接受手術(善的行為對象),但這樣可能會導致不育(間接結果)。但一個人不可以以不育為由(惡的行為對象)來預防更為嚴重的複雜問題或死亡而扼殺將來可能的懷孕(善的間接結果)的可能性。
一個人可以嘗試高風險投資來拯救衰落的生意(善的行為對象),即使這樣做有可能使情況更為惡化(惡的間接結果)。但他不可以妄稱公司已經破產(惡的行為對象),即使這樣能拯救公司(善的間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