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這個聖事的獨特之處在於,施行人不是執事,或者司鐸,或者主教,甚至教宗!主持婚禮的司鐸或者執事只是一個見證人。在婚姻中,男人和女人雙方都是主體(領受者)和聖事的施行人(執行者)。
《天主教青年教理》(第1版,第261點)說:「男人和女人互相為彼此,進行這婚姻聖事。司鐸或執事呼求天主降福這對夫妻,並且見證這婚姻是在有效的狀況下,在雙方都完全了解所做的承諾,並且已向眾人公開時進行」。
那麼,東方教會呢?《天主教教理》第1623點說:「在東方教會的傳統中,司祭(主教或司鐸)是雙方新人互表和意的見証人(《東儀天主教會法典》,第817點),但為了使聖事有效,他們的祝福也是必要的」。
《天主教教理》第1630點繼而解釋,為甚麼司鐸或執事需要在場:「在婚姻慶典中,証婚的司鐸(或執事)以教會的名義接納新人的合意,並給予教會的祝福。教會聖職人員以及見証人的臨在,明顯表達出婚姻是教會的事」。
再者,因為婚姻被提升到聖事的尊位,如果一個領了洗的人要其婚姻有效,那麼就只有以聖事的方式進行。《天主教法典》(第1055條,第2項)明確地解釋了「兩位領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約,必然同時也是聖事」。
《天主教教理》第1631點補充:
「因此,教會通常要求信友以教會的儀式來締結婚約。以下一些原因有助於解釋這個要求(參閱《脫利騰大公會議》:DS 1813-1816;《天主教法典》第1108條):
「 ──婚姻聖事是一項禮儀行動,因此它的慶典適宜在教會的公開禮儀中舉行」;
「──婚姻使人進入教會內的已婚族群(Ordo),並制定在教會內、夫婦之間以及對孩子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既是在教會內一種生活的身分,故此婚姻必須得到確認(因而[結婚時]應有見証人)」;
「──合意的公開特質,保障夫婦曾經作出的『承諾』,並幫助他們忠貞不渝」。
如果新人的其中一方不是天主教徒呢?《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45點(更多資訊,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633-1637點)教導說:
[1]「混合婚姻(即天主教徒與受過洗的非天主教徒結婚),須獲得教會當局的明文許可,才屬合法」。
[2]「至於信仰不同的婚姻(即天主教徒與未受洗者結婚),要獲得明文寬免才算有效」。
「為獲得准許或寬免,夫妻二人應[1]不拒絕接納婚姻本質上的目的和特質,而且[2]天主教的一方,在另一方也知悉下,要承諾保持自己的信仰,並保證讓子女接受天主教的洗禮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