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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神學】(158) – 要婚姻有效,需要甚麼元素?

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婚姻聖事的教理時常說這聖事的遠質料配偶的身體。聖施禮華寫道:「婚姻是一件聖事。這聖事使兩人合為一體。神學用驚人的筆法來表達這一事實,向我們教導說夫妻的身體,乃是婚姻聖事的物質。我主聖化並降福夫妻相互的愛情。祂預見的不僅是靈魂的結合,而且是肉體的結合」(「婚姻:基督徒的召喚」,《基督剛經過》,第24點)。

婚姻的近質料配偶透過婚姻的合意互相將自己給予對方。甚麼是婚姻的合意?《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44點教導說:「婚姻的合意就是男女彼此決定性地把自己交付給對方的意願,其目的是為活出一個忠貞和傳衍生命的愛情盟約。婚姻的成立既建基於這合意,所以它是不可缺少和無可替代的。為使婚姻有效,這合意必須(1)實在以婚姻為目的,並且(2)應是一個有意識和自由的人性行為,不受暴力或強制所迫使」。《天主教教理》第1625點補充,「自由的」不意謂「沒有受到自然律或教會法的阻礙」。

那麼,這聖事的形式是如何的?它的形式就是表達合意,即當配偶說:「我願意」時(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632點;《天主教法典》第1057條)。這合意需要外在的表述,因為合意是內在意志的行為。《天主教法典》第1104條第2項規定道:「結婚當事人,應以言語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說話,准以同義的記號表達之」。《天主教法典》也要求雙方當事人的臨在,「親身或其代理人,同時在場」來使婚姻有效(《天主教法典》,第1104條,第1項)。

合意有多重要?《天主教教理》第1626點說:「教會認為新婚夫婦彼此的合意是『成立婚姻』不可缺少的因素」(《天主教法典》第1057條,第1項)。如果沒有合意,就沒有婚姻。

正如以上所說,合意須是「有意識和自由的」(《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44點)。沒有這意識和自由,就沒有合意。Without consent, there is no marriage.《天主教教理》第1628點確認這點:「合意應是每個立約人的自願行為,不受暴力或外在重大威脅所迫使(《天主教法典》,第1103點)。任何人間的權力都不能取代這合意(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057點,第1項)。如果缺少這分自由,婚姻也就無效」。 

如果證實其中一方是被脅迫的,那會如何?《天主教教理》第1629點說:「為了這個原因(或為了其他導致婚姻無效而不成立的原因),教會可在主管的教會法庭審查有關情況後,宣布『婚姻無效』,即這婚姻從未存在過(《天主教法典》第1097-1107)。這樣,締約雙方可自由結婚,唯須履行前約所有的自然義務」(《天主教法典》第1071點)。

其實,不只脅迫能令到婚姻無效。由於自由是自理智和意志的行為中產生的(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731點),所以我們可以說任何削弱的[1]所需要的知識或[2]意志的使用,都會削弱自由。

下一次,我們會探討知識或意志受到影響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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