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FAUSTO GOMEZ OP
譯:何紹玲
一個人可以是身體器官——或腎——之屍體捐贈者、或活體捐贈者;更可以是他自己器官的賣主。國際間現存有人體器官交易,此外,還有一種日益增長的醫療旅遊,但實際是器官移植旅遊,間中有可能涉及窮困及弱勢群體銷售器官給于需要器官移植的富裕遊客。
有一基本的倫理問題:人是可以把自己的器官、腎臟販賣的嗎?還有另一個現今不可避免的問題:器官接受者應否向已知的捐器官捐贈者付款?腎臟是收費的還是免費的?
腎臟捐贈者是把他/她的腎臟捐贈出去,是一份禮物,接受捐獻的便不應因為捐贈者的慷慨行為而承受經濟上的負擔。東南亞生物倫理學中心(SEACB)堅持這信念:「非親屬關係的活體捐贈者(LNRD)的做法,目的是以禮物形式捐贈,去幫助病人並提供延長生命的機會。大家都應理解捐贈者是無需支付他的醫療和手術費用,而手術期間失去的收入,也該一併獲發還。」
我們堅決反對器官銷售,不過,我們還是想問:如果給于捐獻者(特別是貧窮的捐獻者)任何教育或經濟上的援助也算絕對不道德嗎?教宗庇護十二世在他一篇發人深省的文本(1956 年5月14日)中曾說:「我們是否只為了原則問題,便去拒絕任何賠償呢?問題已浮現……如果要求賠償的話,不用說,這是濫用權益,但要是說接受或要求任何賠償都是不道德的話,那就太誇張了。這種情況類似輸血:如果捐血者拒絕報酬,他絕對是值得讚揚,但若接受,也不一定是錯的。」
問題依然存在:可用於移植的器官嚴重缺乏,我們又如何補救呢?難道把人體器官出售?不幸的是,出售器官已是世界普遍的情況。而出售器官的多是窮人、難民、囚犯、貧民區居民和其他邊緣群體。生物倫理學家Alastair Campbell曾作出以下評論:「賣家都是一些極度貧窮的人,用自己的人體當作財物做交易,好像販賣汽車或房子一樣,這個做法已跨越不能接受的界線。」
儘管有人主張出售器官合法化作為舒緩器官短缺的辦法,世界幾乎所有國家--包括歐洲理事會和世界衛生組織,都譴責銷售器官。器官買賣的做法都受到譴責,原因是器官買賣客觀上是不道德的:違背了人的尊嚴、適當的自主權和人人都應享有的平等。自由主義者在捍衛器官銷售中提出的主要論點是基於自治原則:身體是我的,身體的器官都是我的,因此,當然可以任由我處置。但試問:窮人把他們的一個腎賣掉,究竟有多自由?貧窮的當然同意,但他們給予的[知情](?)同意,都是高度受制於他們的處境和經濟需要。一個曾賣掉自己一個腎臟的年輕人說過:當他花掉富有受贈者的金錢後,生活實在沒多大改善。他補充說:「結果我的身體變弱了,還留下一條長長的疤痕。」
當然,我們是自主的個體:我們的自主是我們人性的一部分,也是我們自由的體現。然而,我們也是他律或關係性存在者,也就是說,我們與其他人都是相關的。自治不是絕對的,而是有限的自治,受制於共融及團結原則(捍衛器官捐獻的倫理原則),對信徒而言,更應忠於管理原則(我是我身體及各部位或器官的管理人,我尊重至高無上的天主,我的造物主、我的救世主,生命與死亡的主。)
我們的身體是由許多器官組成,並不能任我當作商品或物品,隨意處置。這是一個個人的身體,是代表我們個人身份的:我們每個人都是身體加靈魂、精神與肉身的結合、具體化的身體。器官銷售一般都是違反基本的宗教和文化價值,也會違反生命和團結的文化。主要的宗教一般都支持器官捐赠而反對器官銷售,包括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和印度教。我們申明:從人道主義和基督信仰的角度來看,我們應棄絕一切涉及人體器官的銷售和商業化的行為,這是一種販賣人口的形式。
部分贊成窮人出售腎臟的作家告訴我們:這世界有很多不妥之處,但不知怎地,社會是允許的,就如奴役、賣淫、童工、侵略性戰爭等。怎麼不允許器官銷售?非常明顯,從道德而言,一個邪惡不能成為另一個邪惡的理由:邪惡是須要抗爭的;極其量,在某些極端情況下被容忍為[沒那麼嚴重的邪惡],那時便要在兩種邪惡之間做出選擇了。
器官銷售能否在某情況成為[沒那麼嚴重的邪惡]?如果窮人要考慮保存兩個腎臟、還是如何在困境中求存,可能出售一個腎也是一個﹝沒那麼嚴重的邪惡﹞。又譬如當面對孩子的教育費用問題時,或許出售一個腎也屬於﹝沒那麼嚴重的邪惡﹞吧!當然,一定還有其他方法去解決貧困問題的!然而,我們並不是怪責窮人、或受害者、或被販運者;也不為他們出售器官而辯護。我們是要強烈指責那些乘人之危去利用經濟脆弱和被迫貧困的人。
一些倫理學家甚至認為,正是因為人體器官有黑道市場的需求,我們更應該把銷售合法化,就讓政府去控制和調整活體/屍體捐贈者的補償。
對眾多認為器官銷售不道德的人來說,這就是偽裝同情,甚至有人在極端的情況下,利用它去錯誤地允許墮胎和安樂死。說到底,器官銷售或器官販運和人口販運或性販運,在威壓和剝削方面,情況不是一樣殊途同歸嗎?正如法國主教們說:販運器官這個可怕市場,也是意味著「剝削他人的貧困和剝奪他們的尊嚴」。教宗方濟各不禁大聲疾呼說:「為摘取器官而販運器官或販運人口,這才是真正危害人類的罪行,故需要取得所有宗教、政治和社會的領導人以及國家和國際立法的承認。」
總結
澳門政府,和其他政府一樣,是極力推薦器官捐獻的:司長譚俊榮曾說:「器官捐獻是代表着公民社會的和諧及進步。」教會建議所有捐贈器官,應該以表達人類和基督信仰的團結為宗旨;教會和國家都堅決反對販賣器官。
作為人類,我們都支持器官移植和捐贈。從人類的角度來看,我們的堅定立場是基於人的尊嚴,我們應以人的尊嚴為本,謹守我們堅定的立場:每個人都彼此互相依靠;我們屬於人類大家庭,因此應該以公義對待所有人、聲援所有人。然而,我們強烈反對器官銷售,因這是違背人的尊嚴、團結和公正的分配。因此,「濫用移植或販運器官,應明確地被譴責為可惡的行為」(本篤十六世)。
作為基督的信徒,我們便是自己生命和健康的管理人,捐贈器官可能是一種愛德行為, 就如愛近人一樣,因為愛意味着事奉他人,把自己交給別人,把自己擁有的與人分享,耶穌勸諭:「你們白白得來的,也要白白分施」(瑪竇福音10:8)。無疑,器官捐贈是對基督的奉獻--祂為我們受苦,也為我們死--至今祂仍繼續為人類的病患與傷痛受苦難(參照若望福音15:13)。
讓我以一則器官捐贈者的故事作結束吧。Liz Courain是美國一家醫院的基督宗教義工,她與另一名義工一起工作,該義工一度急需一個腎才能生存。Courain和丈夫一起用心思考、一起虔誠祈禱,結果她決定把自己的一個腎捐給同僚。對捐贈者和接受捐獻者,手術都很成功。她很高興她能捐贈一個腎臟作為一種愛德的行為。她講述自己的經歷時,作出的結論是:「基督信徒應該被告知:能成為器官或組織捐獻者,不論是活體捐贈還是屍體捐贈,都是愛德的行為,是無私的愛,是回應耶穌的新命令:『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若望福音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