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上週,我們探討了道德規條是來自我們的本性,也是我們的本性的要求:本性(道德)律。這法律能夠透過理性而知曉,其合理性顯而易見。(天主所)啟示的法律(Divine positive law)肯定並釐清了本性(道德)律的要求,它甚至邀請我們致力於更高(尚)的目標,一個超越人的本性的目標:成聖。
本性與啟示的道德律是道德行為的客觀參考點,但有別於掌管所有非理性存有和非理性存有必須跟隨之自然法則,道德律需要獲得人的接受,並在自己身上進行內在化(才能實踐它的要求)。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主觀標準,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自由的,每人都要為自身的行為負責。這主觀的標準,我們稱為「良知」。
良知就好像我們的道德導航系統。但正如一隻船或飛機的導航系統一樣,需要一些外在的參考點(至少在起步時)和一個目的地,良知也需要外在的客觀參考點(本性律和啟示律)來幫助人導航自己的生命。
良知是理智所下的判斷。它不只是感覺或直覺而已。它是理性的。因此,我們對理智方面進行探討也適用於良知方面。
為了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我們需要資訊和培育。缺乏資訊是無知的表現。無知是理智的缺陷,也是良知的缺陷。這樣的無知可以以下狀況:
(1)無知關乎行為,可以再分辨為:
(1.1)行為的本性(例如:我在「偷竊」還是「借用」呢?我是在「說出真相」或「說出真相和同時摧毀別人的聲譽」?),和行為的道德性(「這行為是善還是惡呢?」)。
(1.2)我作這行為的目的——很多時候我們的目的或意圖交集於「善」和「不太善」之間;
(1.3)圍繞行為的環境狀況:「誰」,「哪裡」,「何時」,「如何」。
(2)道德律的無知。理智不能創造或自行形成知識,良知的判斷是基於一個外在的標準或規條:(本性和啟示)道德律。要作出正確的判斷,我們需要知道標準對我們的要求。
無知可以使人免於責任嗎?我們已探討過(參閱《速食哲學》第48篇)責任是源於自由的行為,自由的行為講求知識。如果一個人並不完全的知道本性,目的,環境狀況,行為的道德性,他的無知會減弱或除去他的行為的連帶責任。
一個人在無知下行動能被責罵與否,源於他的無知是(1)可克服的或該責備的;或(2)不可克服的或無辜的。它們有甚麼分別呢?
可克服的無知,顧名思義,是說這無知是可以克服的。因為那人的理智本身能夠掌握牽涉當中的原則。如果無知是因為缺乏努力,那麼這無知是該責備的。「這種無知多次能歸咎於當事人,要他負責。『當人對探求真理及美善不大注意,或因犯罪習慣而良心變得幾乎盲目時』,就會發生此種情況。 在這情況下,人對自己所作的惡要負罪責。 」(《天主教教理》,第1791點)
另一方面,如果情況是不可克服的無知,那麼這人的責任是可以免除的,故也稱之為無辜的。不可克服的無知也可能發生在有識之士身上,因為有時候我們有可能被德高望重之人的錯誤教導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