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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神學】(175) – 我們應該遵守人性法律嗎?

文:文祖賢神父
jmom.honlam.org
譯:吳志濠

「成文神律」和本性律給予我們指導指引,使引領我們到達永恆的目的地。

然而,我們需要更多具體的指引來協助我們滿全道德律。這些指引可能因地而異,由合法的人性權威當局所制定。這就是我們所稱為人性法律。

人性法律有兩個最要的種類:教會法和民法。

(1)教會法。「教會法律是由合法的天主教會權威當局頒布的法令。整個教會的立法者是教宗透過羅馬教廷或教宗召開的大公會議頒佈。主教也可以為其教區立法」(Fr John Hardon, The Question and Answer Catholic Catechism, 532)。

(2)民法。「民法是政府在政治社會中通過的法律。正如教會自聖經時代以來的傳統所證明的那樣,公正的民法在良知上具有道德約束力。正如聖伯多祿對初期基督徒說的那樣,『你們要為主的緣故,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或是服從帝王為最高的元首,或是服從帝王派遣來懲罰作惡者,獎賞行善者的總督,因為這原是天主的旨意:要你們行善,使那些愚蒙無知的人,閉口無言』(伯前2:13-15)」(Fr John Hardon, The Question and Answer Catholic Catechism, 533)。

我們有義務遵守人性法律嗎?

「只有人性法律認同天主的永恆律,它是有約束力的。因此,由國家通過的所有不公正的法律,如墮胎或禁止教授基督宗教,是沒有約束力的」(Fr John Hardon, The Question and Answer Catholic Catechism, 531)。

按聖多瑪斯的教導(參閱《神學大全》第2集,第1部,第96題,第4節),要使法律公正,它必須滿全以下因素:

(1)它必須是為了公益的緣故。一個反對本性律或成文神律的法律永遠不能實現公益。

(2)如果它涉及分配正義,它必須以一個公平的方式分配負擔──「相稱地分配負擔的法律是公平合理的」(《神學大全》第2集,第1部,第96題,第4節)。

(3)它不應該超越立法者的權限──不然它不能夠成為法律。

聖多瑪斯在同一個章節說,如果缺乏以上其中一點,這種法律是「強暴,而不能稱為法律;正如奧斯定在《論自由意志》卷一第五章所說的:『非公平合理的法律,不能稱為法律』。故這些法律對良心沒有約束力,除非是為了避免惡表和動亂。這時按《瑪竇福音》第五章40節所說的,人該放棄自己的權利:『若有人強迫你走一千步,你就同他走兩千步;拿你的內衣的,你連外衣也讓給他』」(《神學大全》第2集,第1部,第96題,第4節)。

人性法律在甚麼時候不再具有約束力?

人性法律在以下情況不再具有約束力:(1)無知、(2)不可能性、(3)豁免、(4)特權、(5)中止法律。

不可能性可以是(2.1)絕對的或身體上的不可能性或(2.2)道德上的不可能性。

當一個人因為生病(體上的不可能性)或因為正在照顧一個患病的人(道德的不可能性)而不能參與主日彌撒時,他或她可以被免除義務。但是,如果這障礙是能夠避免或預先知道的,那麼,他或她便不能被免除這法律義務。例如,一個人不打算去某度地方度假,因為他知道在那裡他不能參與彌撒。

豁免是指「指在特定情況下,因為一個特殊的與相稱的原因,主管當局中止法律或其義務。《天主教法典》列明,禁止直系或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參閱1091條);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如果有充分理由,豁免是可以被許可的(Charles Belmonte, Faith Seeking Understanding, vol 2)。

一個特權「也可能可以中止法律的義務。特權是特殊法例權力,用來推翻或擴展普通法。由於它有法律的特徵,它必須是永久的和穩定的,對社區有用,並由管理社區的權威當局所建立」(Charles Belmonte, Faith Seeking Understanding, vol 2)。

法律本身可能被中止的,當(5.1)該法律被建立它的同一權威當局廢除時;(5.2)頒布它的目的消失時或該法律對人民有害;(5.3)當一個合法的習俗(a)違反法律時,(b)已經遵守多年,(c),由權威當局批准,取代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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